㈠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复《关于加强本市制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规定》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民政局于2011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文件号为:沪房管物(2011)345号,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业委会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可进入中国上海网站查询。
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证书怎么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这只是一个管理单位,你要考具体哪个证书?
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不是参公单位
是市政府组成机构
㈣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跟家长一起
㈤ 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并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后 企业资质标准在哪里查
到中国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查询
㈥ 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变更技术负责人的操作流程哪位大神教教我,感激不尽,在线等
把四个数字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写一下,看不清十几
㈦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建设委员会城镇建设处是干什么的
没有城镇建设处,只有村镇建设处。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保护改造、农民集中居住、低收入农户住房保障等年度计划;综合协调与平衡年度市级项目建设计划;
(三)参与编制本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指导和审核郊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相关详细规划编制、修订;参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重要区域内项目和市政府推进的重点村镇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审查等;
(四)组织研究和拟订城镇和村庄建设、镇村保护和改造、农民住房设计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村镇建筑设计和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等研究、推广和服务;
(五)承担市政府相关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 指导和组织推进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改造利用、农民集中居住、低收入农户危旧房改造等专项工作;负责相关工作协调交流和人员培训;
(六)协调推进郊区新城、镇和农村市政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负责重点镇、名镇名村、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申报评审,协同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改造工作;
(七)负责村镇建设综合数据和农村人居环境、农民住房建设、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数据统计、上报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推进区县、乡镇相关信息化建设;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㈧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官网
带好身份证,产权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有专业人员接待咨询~~另外关注小区会张贴告示
告诫:外地媳妇没有上海户口,是不核算住房面积计算,但核算个人财产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