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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0-11-26 00:04:49

Ⅰ 山西公务员是不是有住房补贴是不是买房以后工资就会少一部分

你说的应该是公积金吧。
买房后,工资不会受影响的。

Ⅱ 太原人才引进政策2020

一、人才补贴。

1、生活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由市财政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补贴时间为5年。

2、购(租)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服务期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其他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市财政每月给予12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为2年。

3、学费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每人给予3万元学费补贴。

4、科研经费:从事项目研发、技术革新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培养使用

引进至事业单位的,服务期满2年后,根据现实表现及有关规定,可择优选任、调任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引进至农村、社区岗位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依法依规进入“两委”班子。

三、人才流动

引进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服务期满2年后可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流动。

四、工资定级

引进至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级。

五、职称评定

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根据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贡献,推荐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2)太原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一、事业单位

1、农村、社区岗位(占乡镇、街道事业编制)

2、教育系统岗位

3、卫生系统岗位

4、其他需要博士研究生的岗位

二、学历(学位)要求:

应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18年、2019年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和2019年、2020年毕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Ⅲ 山西太原省直事业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办理

请查看《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http://law.lawtime.cn/d325445330539.html
事业单位的话,还要版看你单位是权否执行

Ⅳ 请问山西省全额事业单位有住房补贴吗

住房补贴是199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才有,1993年改革以后参加工作的就没有,有住房补贴的在1993年当时是多少,一直保留到现在。政府也没有出台政策彻底取消这一项。它不分企事业单位。

Ⅳ 太原工作毕业生工作后领一年租房补贴,辞职后还可以领吗

我想如果你辞职的时候没有工作的话,他肯定不会再给你发住房补贴的吧,这个地方你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给你发住房补贴的那个部门看看可不可以给你再补发。

Ⅵ 2019年太原引进双一流硕士有生活补贴吗

太原市对人才的引进是由生活补助以及住房补助的,其实在全国各地的城市中都有一些这样的政策。

Ⅶ 山西省的房补怎么补

你好,这样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单位职责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

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480万元,省计委每年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

3.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每年1 000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

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

6.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

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Ⅷ 太原住房公积金能都按照最低标准基数来缴纳吗

2012年7月11日,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00自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为,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125元,清徐县1035元,阳曲县945元,娄烦县855元。二是原则上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98元的3倍,即11094元。缴存基数超过11094元的,超过部分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00财政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单位和个人均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经审批后,中心在个人账户中注明。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00此外,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Ⅸ 太原大学生可以申报生活、租房补助了

按照《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要求,现将2018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生活补助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ARWU、THE、QS、US News四个机构排名)、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租房补贴申请对象为:除生活补助对象以外的其他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留学回国人员),技师、高级技师。
生活补助与租房补贴只可申请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并参加工作,并入职以下单位(岗位):
1.太原市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并企业)和市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中央、省属驻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教学、科研、临床一线岗位(不含参公人员);
(三)毕业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技师、高级技师不受此限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取得本市户籍(技师、高级技师需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
自主创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同等待遇。
特别注意:
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公布名单为准。
2.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以ARWU、THE、QS、US News四个机构2015年至今排名为准,只需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三、补贴标准
生活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5000元(已获省级财政10万元生活补助的,按照补齐原则,每月补助标准为3333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
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补贴1000元。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taiyuan.gov.cn),点击“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贴申报”栏,录入个人信息,填写完成后导出文件拷贝到U盘,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
(二)《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填写内容需与第(一)项录入信息一致)
(三)用人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生活补助申请花名表》(附件4)、《高校毕业生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花名表》(附件5)、《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租房补贴申请花名表》(附件6)(纸质版、电子版excel)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复印件2份)
(五)毕业证、学位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技能人才需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行政单位录用文件、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另需提供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八)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材料(中央、省属驻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
特别注意: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生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免费认证获取;
2.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在市县政务大厅社保窗口自行办理;
3.所在单位性质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或其他性质社会组织的需提供证明其资质的相关材料,如:法人登记证书等;
4.申请起止时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2018年12月(含),按月计算;
5.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间:2018年10月22日—11月30日
(二)材料提交。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向实际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日后,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政务大厅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其中中央、省属驻并事业单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市为民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三)审核。各受理地人社局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本人。
(四)公示。12月初,各审核部门在本地政府官网对其审定名单进行公示,其中市人社局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12月底前,补贴由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分行代发至申请人人才专属卡(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免费办理并邮寄本人)。
(六)申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诉。
六、法律声明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补助(贴)资格,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政策咨询电话:市委人才办 0351-4030745
市人社局 0351-4030390
原标题:关于申报2018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生活补助和租房补贴的通知

Ⅹ 太原住房公积金显示额度有没有政府补贴

您所说的“显示额度”是不是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到的那个?如果是的话,那个金额包含了截止目前你个人缴交部分+你所在单位替你缴交部分的公积金。
不知道你所说的“政府补贴”是不是指单位缴交的那部分公积金。如过是其他性质的“政府补贴”则不会包含在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公积金的缴存包含个人、单位缴存2个部分,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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