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吴江公租房买卖政策 吴江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
公共抄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袭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
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
城市工作的群体。
② 吴江汾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吴江汾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吴江市笠泽路551号
③ 苏州吴江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我中心提取政策无任何变化 首先,你的户口要在苏州大市范围外 凭公积金卡、身份证、缴存单位离职证明、外地户口本(吴江暂住证
④ 江苏吴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⑤ 求助,苏州吴江房屋拆迁遵循哪个条例来补偿的
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吴江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
团体,存档。
吴江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有利于城镇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城镇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吴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吴江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受吴江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镇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吴江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吴江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吴江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动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 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 (六) 本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八) 动迁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动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第七条 市动迁办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登报等形式公告。
市动迁办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商、城建规划、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交易、转让、租赁、抵押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自然解冻。特殊情况拆迁人需延长暂停期限的,须经市动迁办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市动迁办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市动迁办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确需扩大和缩小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变更批准手续后向市动迁办申请变更范围。市动迁办批准变更的,市动迁办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应内容予以公告。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在原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动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动迁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的应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市动迁办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市动迁办应当公告拆迁许可证变更内容。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动迁办备案。被委托单位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核准的标准向委托拆迁人收取拆迁服务费。
被委托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市动迁办核发的《拆迁工作证》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书应报市动迁办鉴证备案。
第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书面推选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继承人委托的代表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先行实施拆迁,拆迁前市动迁办应组织拆迁人对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 接到拆迁书面通知后被拆迁人逾期不到又不委托代理人 处理的;
(二) 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不明或房产权属有纠纷一时难以解决 的;
(三) 被拆迁人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虽经登报公告仍无消 息的。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的评估工作由拆迁人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屋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被拆迁人在实行产权交换安置后,应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与原拆除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免缴房地产契税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费。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按货币补偿金额或房屋面积计算对被拆迁人补偿购房契税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费,被拆迁人自行购房所需税费自理。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外国人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动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30天内将拆迁文件、资料汇总后报送市动迁办。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残存价值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住房,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货币补偿费由房屋补偿金和区位补偿金二部分组成:
房屋补偿金=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建筑面积+附属物残值+装修评估值
区位补偿金=区位单价×区位调节系数×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按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的区位补偿金实行划拨用地折扣,拆扣率为50%。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入,由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向拆迁人收取。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费,增加补偿的比例为原补偿费的15%。
房屋基本重置单价,由市物价局、建设局定期公布。拆迁区位、区位单价和区位调节系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松陵市区由市物价局、建设局、国土局按房屋所在区位和不同用途分类确定定期公布;
(二)盛泽市区及各镇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经市物价局、建设局、国土局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私有房、单位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农村住房未领取房屋权证的,以原乡(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以批准面积计算,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被拆迁房屋为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记载用途或《建设工程许可证》记载功能认定。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为生产、商业用房或非生产、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四条 拆迁公益性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城镇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租赁住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能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住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拆迁以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租赁给国有集体单位或城镇居民户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评估补偿金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装修补偿金支付给原装修出资方,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的城镇居民户承租人确无能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以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50%区位补偿金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承租人不享受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抵押有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或安置房。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市动迁办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将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二十八条 原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改作生产、经营性房屋使用的,按下列条件认定:
(一)产权人自己开业经营的:开业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已经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有产权人、产权共有人或者亲属的有效工商营业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记录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的:开业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已经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有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有效批准文件; (
三)直管公房承租人开业经营的:有原住房租赁证、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承租人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有效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适当发放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经市动迁办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以期房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安置,由被安置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拆迁人应给予被安置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自被安置人搬出拆迁房屋至安置房屋交付被安置人。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补偿标准由物价局与建设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有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住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住房凭住房租赁证或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经营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生产、商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物价局、建设局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设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迁移,拆迁人应补偿其拆迁成本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需要拆除交通岗亭、护栏、邮箱、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人防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绿化的,拆迁人应预先告知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拆迁人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作价补偿。
第三十六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城镇居民户树木及其他种植物,由种植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处理,种植人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拆迁人报市动迁办同意后处理,不予经济补偿;涉及农村居民树木及其它种植物的,由种植人自行处理,或由拆迁人作价补偿后处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坟墓的,墓主应在拆迁期限内迁移,拆迁人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动迁办确定,逾期不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间,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处以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擅自扩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第四十二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拆迁许可证,并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的农村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江苏苏州市吴江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购买、版建造、翻建、大权修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自住的;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⑦ 吴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周六、周日上班吗
企事业单位,肯定不上班
没有办法,只能请假了
⑧ 吴江住房公积金怎么退钱,我已经不在单位工作,离职了.
吴江已经不在单位工作,离职了,离开本市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在本市可以转移。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转移流程: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⑨ 吴江市公积金中心在哪
1、吴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江苏省吴江市开平路789号金城大厦二楼
2、附件的公交站台有:恒达广场、阳光新天地、吴江大厦、公共卫生中心、花园路体育路口、人社大厦等
3、途经的公交车有:94路、松陵102路、松陵108路、松陵112路、松陵207路、松陵212路、松盛118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