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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00:57:54

㈠ 离职住房公积金能否取出-重庆市的

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第二条 提取要件。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1)重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㈡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如何办理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如何办理: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住房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报地点和所需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㈢ 怎么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3)重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特征:

一、保障性。

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

三、租赁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

四、专业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租房

㈣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和需要的表格,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将有稳定工作界定为: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务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市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要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衡量具有稳定工作和租金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这也将推进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

收入限制的标准。
细则对办法中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千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千元的收入限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月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老金等,其他劳动所得及财政性收入,不包括五险一金,就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二是两人收入不高于3千元,超过两人的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这个进一步增加了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

申请材料:针对不同类别的申请人提供的类别材料,细则进行了规范。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的所在居委会出具就业和居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若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公租房咨询电话63651390

㈤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严格准入条件

《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规范申请核准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实行减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各地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伤残等级在1-6级的,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承租人的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成员突发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建立退出管理机制

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拥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要求,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 重庆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重庆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重庆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3、公示

(1)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2)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4、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6)重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㈦ 重庆市旧城改造开发商的最低住房保障45平米根据什么依据做出的

这都跟城市有关系的。在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规定。所以说在重庆大城市里面它就只能最低在45个平米, 在农村就不一样了。所以这件事他们说。在的地方不一样。

㈧ 重庆永川可以申请公租房了吗在哪里申请都需要哪些资料

1、可以申请了。
2、找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或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咨询。
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在本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保障标准。
对前(二)、(三)款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度由区发改、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4、不能申请的情况:有下列情况的不能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享受过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有商业门面。
(四)两年以内出售过房屋。
(五)《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用土地补偿若干标准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府发〔1999〕112号)文件出台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永川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号令《永川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8月1日)出台后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享受过货币补贴安置政策的。
(六)其它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5、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有无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属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七)社区居民小组评议结果。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更详细的情况,请咨询国土局或房管局或住房保障办公室,也可自己在网上查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链接不能发,自己的查找吧。

㈨ 重庆的保障性住房在什么部门申请地址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地址,通常都是在各房管局(所)。如果您是想问公租房的申请点在什么地方,请看下文:
渝北区
1
初审点
渝北区翠湖路418号4楼6405号
(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67824077

2
双龙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
(碧津公园对面渝北区卫校附属医院楼下)
67822812

3
双凤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6409号
67139650

4
龙溪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
(龙溪房管所)
67992673

5
渝北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点
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319号
67805998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江北区
6
初审点(含申请点)
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
暂无

7
区行政大厅申请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67866606

8
鸿程大厦申请点
江北区鸿程大厦A栋8楼
(324医院旁)
67006061

9
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江北区建新东路33号
67860640

南岸区
10
初审点(含申请点)
南岸区丁家嘴13号海棠溪房管所
62872618

11
南岸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南岸区双湖路1号
62986103

巴南区
12
初审点
巴南区巴县大道40号
66223016

13
巴县大道申请点
巴南区巴县大道70号(鱼洞房管所)
86530756

14
巴南区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点
巴县大道37-26号
66234475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北碚区
15
初审点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436号、404号(北碚区房管局)
68863281

16
蔡家岗申请点
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廉租房小区内
60308068

17
广州路申请点
北碚区广州路71号
60308066

18
北碚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北碚区云清路701号
68860298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沙坪坝区
19
初审点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沙区房管局住改办)
65462436

20
沙正街申请点
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沙坪坝房管所)
65340061

21
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渝碚路32号附9号
65479616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九龙坡区
22
初审点
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区房管局)
61577121

23
西郊路申请点
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大厅
68782797

24
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
68404788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经开园
25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龙晴路二号一楼(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
67465636

高新园
26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3楼
67033621

渝中区
27
初审点
渝中区民生路345号5楼(重客隆超市楼上)
63848034

28
解放碑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民权路7号9楼(商业大厦美特斯邦威服饰店楼上)
63835267

29
七星岗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民生路206号4楼(新华日报旁)
63914207

30
两路口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两路口体育村38号7楼(体育馆)
63632468

31
大坪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路3号3-1(大坪三院)
68708895

32
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渝中区人和街93号
63618426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高新区
33
初审点(含申请点)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1楼(国土分局物业科)
68643877

经开区
34
初审点(含申请点)
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39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件大厅1楼)
62982925

大渡口区
35
初审点(含申请点)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2楼)
68082989

36
大渡口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
68083101

㈩ 在手机上怎么查询重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手机网络
2、手机网络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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