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历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历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如下:
厅长:项永丹。
副厅长:姚昭晖
巡视员:应柏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1)浙江省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职能职责
1、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牵头监督指导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2、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3、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并监容实施,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合通信设施)建设标准井监容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B.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材料员是什么资质(市政还是房建)
建筑五大员是指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
按日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人员检查所谈及的、及业主对人员要求指定的五大员,改变了以往常说的五大员概念,变更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这是目前实际要求的五大员(及施工现场必要的五种重要人员,称为五大员。预算员及资料员在现场的控制地位较为次要,所以在当下建筑领域,已经没有列入五大员行列,也不列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督查时的必要人员),这有别于传统的五大员
建筑八大员:
建筑八大员指的是建筑施工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在JGJ/T250-2011新标准重新定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2011年7月13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施工员: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质量员: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现在一般说八大员多一些,因为国家发展是越来越规范化,相关的证件和条文都在规范。
C.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如何
全省不会有统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这是台州的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兄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羡蚂贺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物枯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 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 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 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办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
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权。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
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理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
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
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
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
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
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D.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最少交多少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现在最少档氏银次应该是浙江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费组成,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省级批准后执行。
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歼源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裂陪;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E.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是怎么样的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
住房宅基地已达毁洞到规定标准的;
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漏指所在地的农村村民;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纤搜枯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F.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主管部门不同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归属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归属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
二、两者服务对象的所属单位性质不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是指浙江省内达到省管级别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主要是杭州市内达到市一级别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三、两者的使用区域不同
杭州市公积金只能在所在市级城市使用,浙江省公积金可以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四、两者的还贷方式不同
杭州市公积金需按定的比例同时还贷,可能年限会比较长。浙江省公积金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
G. 外来人在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
这个问题直接去。房产保障房。管理中心去咨询。一般情况。需要无房证明。社保证明,收入证明。
H. 现今的浙江房地产政府都出台了什么新政策
两天前省政府网站上挂出一份新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房地产业内颇多关注。因为其中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浙江将采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房源。
《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落实二套房贷款优惠政策;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探索商品房市场采购制度,允许由城市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等等。
新政策,杭州早走一步
“这份文件对房产政策从上到下进行了梳理,文件中提到的内容,杭州很多已经开始在做。”当记者采访杭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时,他如此评价。
如《意见》中要求,亏穗知“2009年,廉租住房全省要基本实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杭州最近一期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已从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2倍扩大到1.4倍(497元/月)以下,按照计划,今年年底前将扩大到城市低保标准1.7倍以下,已是省内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最广的城市。昨天记者从杭州市房改办了解到,目前符合这个标准的家庭大约有2900户左右。
关于二套房贷款,如果想销消在杭州钻政策漏洞是比较难的。《意见》明确,“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杭州的透明售房系统已经比较完善,2004年投入使用至今只要进行过交易的信息都有记录。除此之外,而无论是买受还是赠与形式,只要曾经做过产权登记或变更,在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也都能查询到记录。
换句话说,在杭州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要比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只能是购买首套房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低于平均水平(杭州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83平方米)。
开发商最关心采购价格
杭州市在住房保障方面一贯乐于尝试,无论是《意见》中提到的“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模式,“鼓励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还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杭州市都已在试验中。前者,杭州市已出台《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明确了操作细则,后者,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一个月前也已经着手进行调研。
耐人寻味的是,当记者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意见》中相关条款的看法时,他们的态度相当“暧昧”。
“从政策来看,政府采购要求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最好还是现房、准现房,杭州市区范围内这样的楼盘还真不多。”一位开发商说出了他的心里话。“要满足中低价位的条件,这样的楼盘只可能出现在下沙、九堡、三墩、丁桥和转塘、滨江这些位置相对比较偏一点的板块,如果是期房,开发企业还会比族让较乐意做,毕竟规划、建设的灵活性比较大,但政府的意思似乎是要尽快投入使用的,那只能找现房、准现房,这就有一定难度。一来,这些楼盘可能已经卖掉一部分,剩下的房源都是拆散的,如果作为保障房房源,今后统一管理会有难度;二来,如果政府采购真的放到很低的折扣,我在市场上就能卖得很好,何必亏本卖给政府?”
“其实去年我们曾经与政府部门接触过,商讨采购普通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问题。”杭州某开发企业高层透露,在他看来,这项政策是颇有操作空间的,特别是在目前的市场行情下,关键是政府要尽快出操作细则,明确采购的区域范围、价格、套型面积,发布正式公告。
连问几家开发商,他们顾虑的问题似乎很一致:政府到底愿意出多少价格来采购这批“中低价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如果价格合适,我们不排斥去竞争。”他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