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局的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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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哈尔滨市公租房有什么规定
哈尔滨市的公租房是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来执行的。
一、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二、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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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2、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
3、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4、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㈢ 哈尔滨市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类人群可住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㈣ 哈尔滨市保障房和房屋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㈤ 哈尔滨士兵退役安置办属于哪个部门
哈尔滨士兵退役安置办属于哈尔滨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因此哈尔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即哈尔滨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5)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扩展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将原来城镇籍士兵、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2、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将原来的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调整为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作供养安置。
3、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将原来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保留1年学籍,扩展为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参加国防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及军官人选选拔时优先录取。
4、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原来的地方财政承担为主,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㈥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的委托书怎么写
签几个字,办理人拿过去,人家要求怎么写就怎么写,自己写出来再不行你不白折腾吗
㈦ 哈尔滨房管局电话多少
局长热线:84637970
信访接待办公室:84617906
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内中心:8 4 61 8 2 9 1
哈尔滨房管容局网址:http://www.hrbfdc.gov.cn/start/
㈧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什么单位
你好~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2012年9月正式成立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市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等相关问题的。
㈨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名下有无住房需要什么手续
查询个人房产信息没有特殊需求。
1、须在正常工作日。
2、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