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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是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6 04:31:40

⑴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⑵ 郑州市建委什么时候改名为“郑州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

2009年12月30日开始调整,2010年1月20日前挂牌运转。

⑶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落实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落实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区域届时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五)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的方针和“租售并举”的方向,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编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和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区2010年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540万平方米,完成市区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采购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确保落实到具体地块。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代建制,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八)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加大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至低保标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九)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市、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机制等。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设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十一)加快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进度。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部门要及时沟通办理结果,主动进行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进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

(十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受让企业必须缴纳土地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开工、建设,形成市场持续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企业进行曝光,并规定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付清合同应付价款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位申请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在出具已受让地块限期开工的书面承诺后,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价的50%缴纳,并按合同规定收缴违约金。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十七)加强联合执法。建设、发改、房产、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地产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新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和贷款展期。

(十八)引导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发展环境,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同时,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区数据资源整合工作,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区、县(市)数据资源整合工作;在两年内完成房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统一升级到基于SOA架构的杭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加强对消费者理性购房的引导,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氛围。

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⑷ 郑州开始建公务员住房没有

郑州市政府公布了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明年,郑州市区各类住房计划建设1100万平方米。其中,限价商品房计划建设1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计划建设95万平方米。对比2007年郑州市79772套住房的销量,这一数据足以满足购房者的需求。

●总目标:至少供应11万套住房

明年,郑州市区(含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住房建设总量为1100万平方米,比今年的建设计划还多了50万平方米。

如果按照户均100平方米计算,明年开工建设的住房将达11万套。考虑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面积较小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例至少70%等因素,实际开工的数量很可能会比11万套还要多。

●限价房照顾首次置业者和公务员

2009年,郑州市计划建设10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建设规模比今年扩大了一倍。市内五区当年限价商品房建设量,均不能低于20万平方米,也比今年扩大了一倍。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限价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将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户型以紧凑的三居室和两居室为主。

此外,在总结今年各区限价商品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郑州市明年将完善并出台《郑州市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从住房、收入等方面考虑,划定限价商品房购买人群的范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提出,要“完善限价商品房政策,解决好首次置业者和公务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经济适用房中原区最多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仍然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郑州市将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计划新开工经济适用房80万平方米、廉租房15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小区布局,将本着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进行规划。在6个区的建设中,中原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数量最多。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并根据市民需求,配建一部分紧凑的三居室。而廉租房的建设,依然是在经济适用房小区中“捆绑建设”,比例不低于10%;面积基本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以紧凑的两居室为主,也配建适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35个城中村明年要改造

除了改善城区配套环境,盘活大量土地,城中村改造还能缓解郑州市因城市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建设土地紧张的难题。明年,郑州市将有35个城中村进行改造,共可配建30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

35个城中村,中原区最多,共有10个要改造,分别是小岗刘、岗坡、陈伍寨、董砦、密垌、柿园村白庄、冉屯、朱屯、石羊寺第一村民组、南陈五寨;二七区有6个城中村改造,分别是佛岗、王胡砦、高砦、焦家门、蜜蜂张和路砦;金水区将改造9个城中村,分别是王庄、白庙、十二里屯、姚砦、任砦、琉璃寺、凤凰台、黑朱庄和沈庄;管城区4个要改造的城中村是安徐庄、弓庄、芦邢庄和七里河;惠济区6个要改造的城中村是弓庄、青寨、木马、金洼、刘砦和老鸦陈。

●重点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

明年,郑州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目标是605万平方米。这个数字主要以城市居民住房有效需求调查为依据,建设的重点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居民自住需求。其中,老城区(中州大道以西)有18个项目,建设目标是505万平方米;郑东新区(中州大道以东)有9个项目,建设目标是100万平方米。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除了这些项目,一些今年审批但明年开工的项目,也会与住房建设计划中的项目一起上市,供购房者选购。
2009年各类住房建设目标

○普通商品住房 建设总量为605万平方米,其中老城区505万平方米,郑东新区100万平方米。

○城中村改造项目 配套建设商品住房300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住房 建设总量为100万平方米。如果每套房子按政府规定的90平方米计算,约合11111套房子。

○保障性住房 建设总量为9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80万平方米,廉租房15万平方米。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按此标准计算的话,可建设13333套经济适用房和3000套廉租房。

各区保障性住房规划面积(万平方米)区域

金水区 中原区 二七区 管城区 惠济区 高新区

合计面积 22.80 34.49 17.96 17 2.19 0.57 95.01

(注:郑东新区数据并入金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并入管城区)

⑸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商业用房。

⑹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其他按照现专行有关规定执行属。
第四十一条集资建房的集资款,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⑺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市房地产转让、租赁、拍卖、广告、赠与、置换、中介、评估、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核准和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置条件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小区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八)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⑻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二十条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⑼ 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来注册号:****所在地:河南省自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于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联合中心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于公
成立时间:2007-10-29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0010001814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6号楼9楼

⑽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介绍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8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版通过,权2005年9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市 长 王文超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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