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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导则

发布时间:2020-11-26 04:51:06

A. 北京市住建委是如何回复共有产权征求意见稿的反馈

2017年8月3日至8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办法》和《导则》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

《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

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本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市住建委表示,综上,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同时,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切实增加百姓的获得感。

B. 北京共有产权房能落户入学吗

北京市住建委官方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C. 北京共有产权房外地人可以买吗

根据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共有产权入户,北京市住建委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不少人士对此消息进行了“误读”,认为购买共有产权房可落户。北京市住房保障专家组成员对此进行了“澄清”和进一步解读。
北京实行“共有产权房可落户上学”,并非指非京籍人士可购房落户。北京市新入市销售的自住房将转为“共有产权房”,相关政策征求意见近日截止。
2017年8月3日至8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办法》和《导则》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馈意见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市住建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逐条回复。
其中,对于群众关切的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市住建委回复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不少社会人士将其“误读”为非京籍人士可以购房落户。《北京户籍制度大转折?又一场楼市风暴到来!》此类“博眼球”的文章频出。北京市住房保障专家组成员表示,此类消息实属“误读”。北京市推出共有产权房的“落户”是指户口迁移,比如是北京集体户口的可以迁移落到房子上,并不是非京籍家庭买共有产权房,就可以落户北京。
业内人士认为,人们产生这种“误读”的原因是,首先,共有产权房要求各区需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非京籍家庭可以通过申请、摇号的方式购买。同时,国内不少城市曾经为拉动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针对非当地户籍人口确实有过“购房落户”的政策。例如天津市,在出台积分落户政策之前,只要全款购房并达到一定总价即可落户。“我国的户籍体制改革虽然已先行在中小城市放开,但是对于诸如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目前依然实行人口指标控制的户籍管理政策。”

D. 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关于迅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摸底排查的通知

鄂建文〔2012〕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在建项目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等文件及《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2、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实体质量抽查重点:
(1)主体结构质量:楼板厚度、砼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
(2)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如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给水管道严密性、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
(3)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执行情况;
(4)屋面、墙体、厨卫等重点部位质量通病防控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4、“瘦身钢筋”、新型墙材、建筑节能等突出质量问题治理情况;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竣工项目
1、质量情况。内外墙体、结构楼板是否因差异沉降出现裂缝,散水是否有沉降、开裂情况,厨卫、外墙是否有渗漏情况,安装使用功能及建筑安全防护等情况。
2、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3、配套设施施工情况。如道路、绿化、供水、供气等。
4、使用管理情况。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履责,物业维修保养管理,质量投诉处理等。
三、检查方式
(一)对在建项目主要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实体检查的方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对竣工项目主要采取资料检查和用户走访的方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2。
(二)在建项目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覆盖;对已竣工项目,采取实物查看、用户走访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用户走访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不少于5户。
(三)2月6日~20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全面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全面组织检查。本月底起,省住建厅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在建项目进行全数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本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涉及部门多,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在建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房产主管部门配合;对竣工项目,由房产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各地要广泛发动企业,告知企业自查的具体内容,方便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自查工作;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的原则,督促认真开展自查,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在建项目,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分部基础处理及桩基检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分部在资料验证性检查和观感检查基础上,借鉴省住建厅监督执法检查模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点对工程钢筋直径、楼板厚度、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对竣工项目,重点检查构件开裂、厨卫、外墙渗漏、质量投诉处理等情况。各地要抽调作风好、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依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逐项工程、逐个条款检查到位,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查实处,不留隐患。各地要加大对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检查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在建项目自查情况并填写附表3,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竣工项目自查情况并填写附表4,各地材料于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张巍
地址:武汉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902室
邮编:430064
电话:027-67120972,027-67120970(传真)

附表:
1、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质量检查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质量检查表
3、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质量问题排查统计表
4、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质量问题排查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厅办、设科处、住房保障处,省建管局、省房改办、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月30日印发

E. 现在做现浇楼板的人多吗目前哪些地方会使用现浇楼板现浇的方式都有哪些

目前高层住宅不全是现浇楼板,北京推行住宅产业化,对保障房项目产业化率有明确要求,因此在高层住宅中推行预制楼板。
对于集中兴建且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项目,鼓励集设计、生产、施工、安装于一体的大型全产业链集团按照工业化方式承建,严格执行《导则》、《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装配式装修(本意见所指“装配式装修”是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进行现场装配施工的装修工法,是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倡导使用绿色建材及符合相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形成一定数量的绿色保障性住房示范区。其他公租房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装修,使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按照《导则》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鼓励采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新建项目除执行《导则》外,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 3、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类保障性住房应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试点实施装配式装修

F. 北京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有啥好处

新建共有产权住房一般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如果配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满足均好性要求,即同一居住项目在建筑控制高度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共有产权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在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和人均绿地指标等方面应基本保持一致。

1,位置不会太偏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在选址上,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这一规定,保证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位置不会太偏。

2,1户至少1车位

对于共有产权小区的停车位数量,原则上,城六区不低于1.0辆/户,城六区以外不低于1.1辆/户。另外,还要按照要求配建电动车停车位,并按要求配置自用充电桩等设施。而自行车的停车位则宜在地面设置,并结合公共空间考虑共享单车的停车需求。

3,图书馆、健身房、咖啡馆成标配

在小区配套方面,《导则》中规定,共有产权小区的绿化景观与公共空间以大乔木为绿化骨架,绿地配植乔木不应少于3株/100平方米。并规定,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将图书馆、健身馆、咖啡馆作为标准配置,形成居民学习、健身、交流的场所。

4,套型以多居室为主

共有产权住房在套型设计上,与自住房有很大不同。《导则》要求,城六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90平方米;其他区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设总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充分考虑二孩及适老性要求,套型以多居室为主,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导则》还要求城六区层高不应低于2.8米,其他区不应低于2.9米。套内户型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干湿分离。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外窗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4米。

5,设新风系统并预留空调安装条件

《导则》还对共有产权住房内部细节做了诸多规定,保证了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上的舒适性和方便性。

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应设阳台;对于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套内应设置玄关柜、壁柜、吊柜等储藏空间,应合理设计冰箱和洗衣机位置。并宜设置新风系统并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条件。未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宜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同一居住项目内,共有产权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在外窗型材材质的设计标准上应保持一致。

另外,《导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小区WiFi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建设智慧社区是共有产权住房的一大亮点。《导则》要求在共有产权住房中推广使用智能化建筑技术。全面推行三网融合,实现小区无线网络(WiFi)全覆盖。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试点建造智能化小型公用仓库。

有规划专家看过该《导则》后表示,这份导则标准很高,对共有产权住房的设计,以及质量和品质的要求,标准都很高,有些指标甚至比商品房还要高。保证了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上的舒适性和方便性,体现了政府对于政策房宜居、品质的重视。

G. 北京共有产权住房规划什么时候实施

共有产权房什么样?有无障碍设施、有交往空间、全装修交房……

9月22日,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导则》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三是关于全装修成品交房。在《导则》中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依合同约定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对内部装饰装修进行拆除的内容,同时在《导则》中增加了在装修施工中推广应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的相关条款。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导则》发布后,市住建委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稳定社会预期,切实增加百姓获得感。市、区相关部门将充分发挥部门层级合力,从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入市到竣工入住的住宅开发建设全过程产业链,加强质量和品质监管,督导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打造绿色宜居精品住宅。

H. 共有产权住房已经在轮后库,接下来在哪里看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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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理念,优化规划设计、统筹施工建造,全面提高回保障性住房答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应立足于保障性住房的全寿命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营管理及最终拆除。
3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经济适用、技术创新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和地域特点,注重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合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
(2)被动优先:在规划设计、施工建造中应优先采用被动式技术措施。
(3)经济适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应选用适宜技术和部品,合理控制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4)技术创新:采用标准化设计和工业化建造技术,推广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健全技术集成体系和产业化部品体系。

J.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其他
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2页 /(共2页)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小户型
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积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会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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