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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25 19:40:27

『壹』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使城镇保障性

解:设

『贰』 2011年国家经济形势及房地产有关政策

一、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调控重要事件
(一)1月16日,天津启动“十二五”保障房建设规划
1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召开,表示“十二五”期间,天津将新建40万套保障性住房。比“十一五”时期增长20%,其中,2011年,天津将全面实施“建设三种住房、发放三种补贴”规划,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全年将新建保障性住房1200万平方米、19万套,向8.5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更好地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1月17日,银监会召开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强调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1月17日,银监会召开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强调2011年将重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大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对平台贷款,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并按照既定部署加快存量分类处置。要落实贷款“三查”,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及其责任的督查。会议指出,对房地产领域风险,要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继续认真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并表管理,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原则,防范“不当销售”,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
(三)1月20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四)1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将严控东西城旧城区新增住宅项目
1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表示2011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将安排347亿元,同比增长9%,超过半数投向郊区。严格控制东西城旧城区新增住宅开发项目及大型公建项目,要促进新城居住、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协调发展。政府财政投资重点向轨道交通建设、核心区交通缓解、重点新城和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五)1月25日,合肥颁布实施“限购令”
1月25日,合肥首部住房限购令正式出台。即日起,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居民家庭,只能在合肥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效期为一年。但对于新购多少商铺没有限制。也由此拉开了其他各地出台限购政策的大幕。
(六)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新“国八条”。要求:
1、各城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3、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4、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查商业银行差别化住房信贷违规行为。
5、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竞地单位和个人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6、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7、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价上涨幅度控制目标或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地区须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接受问责;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8、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1月28日,上海、重庆颁布房产税改革实施细则
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明确,对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即“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试点初期,暂以应税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市场交易单价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于免征面积,方案明确,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规定,对包括存量及新增独栋别墅、新购的价格是重庆主城区均价2倍及以上高档公寓、三无人员(在渝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在渝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施行累进税率,即住房交易单价为重庆主城区房屋均价2—3倍的,税率为0.5%;单价为均价3—4倍的,税率为1%;单价在均价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八)2月9日,央行宣布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央行宣布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达到6.6%。
(九)2月16日,住建部同时给地方建设下达了日程表,要求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务必在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开工
2月16日,住建部同时给地方下达了建设日程表,今年建1000万套保障房。各地10月31日前须全部开工,否则地方行政领导将遭降级、免职等处罚(相比2010年的580万套建设任务,今年的保障房建设指标足足增加了72%),1月下旬,已经初步将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分配到各省级政府,而下周省级政府要与住建部签订目标责任书。
(十)2月17日,“新国八条”北京实施细则出台,又称京版“国十五条”
2月17日,北京发布了新的楼市调控细则,自2月18日(含)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对外地人实施 “5年纳税”的严格限购。对第三套房限购。
(十一)2月19日,上海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19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十二)住建部与地方政府签订保障房责任书
自2月21日开始,住建部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各地方政府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当年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的严厉处罚。
(十三)2月24日,央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央行宣布自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到19.5%。
(十四)2月25日,广州、海口等城市“新国八条”实施细则出台,进入限购令
广州、海口、长沙、三亚、郑州、太原、武汉、济南、浙江金华永康县等发布新的楼市调控实施细则,纷纷进入限购行列。据统计,截止目前已实施限购令城市包括:北京、深圳、厦门、上海、宁波、福州、杭州、南京、三亚、天津、海口、广州、大连、温州、苏州、舟山、兰州、金华永康、太原、郑州、武汉、昆明、南昌、济南。
(十五)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3月22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公开标示每套房屋的售价、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十六)3月25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十七)4月6日,住建部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住建部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0.40%上调至0.5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60%上调至2.8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50%上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00%上调至4.20%。
(十八)4月21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4月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十九)5月4日,国资委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倡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二十)5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
5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该《公告》将各地上报计划汇总,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21.8万公顷,与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18.47万公顷)和实际供地量(12.63万公顷)相比,分别增加18%和72.6%,是前两年(2009—2010年)年均实际供地量(10.17万公顷)的两倍以上。
(二十一)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强调坚持并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同时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总的目的是为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障房用地管理要求,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到位
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保障房用地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十三)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月13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指出,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2011年我国将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定配建保障房面积”,“综合评标”等土地出让方式将被推广采用。
(二十四)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二十五)5月16日,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5月16日,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委、商委、国土局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支出从2011年6月1日起,就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防止开发企业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等五个方面的执行监管措施,严禁“商改住”等违规行为。
(二十六)5月18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二十七)5月26日,国土部向各省国土部门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部5月26日向各省国土部门下发了 《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上报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异常交易地块。与之前相比,此次政策将县级城市也纳入监测范围,表明中央政府对可能出现的房价、地价上涨向县级市转移充满警惕。
(二十八)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6月9日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要求,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二、报告摘要
(一) 截止到2011年五月,市场形势:成交量回升,销售价格仍然坚挺
自各地限购令出台,已3个月有余,5月重点城市楼市成交量回升势头明显,尤其是一线城市,销售价格仍然坚挺。
(二) 土地调控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国土资源部成“调控先锋”,“香河违规征地调查”影响深远
5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包括供地计划、完善招拍挂制度、保障房用地供应、征地拆迁、价格异常地块监测范围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等多项相关政策,政策出台密集且涉足面广。另一方面,“香河违规征地调查”已涉及当地多名政府官员,包括县长、县国土局在内9名政府官员被撤职,调查涉及万科、绿地、万通等多家知名企业。
土地制度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之一。国土资源部一方面保供给,大幅扩大包括保障房用地在内的土地供应力度,另一方面又积极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这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征地制度改革涉及土地“同地同权”等更深层次的改革,“香河违规征地调查”的后续发展值得整个行业特别关注。
(三) 2011年保障房供地计划翻倍,商品房供地大幅增加
根据国土部《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21.8万公顷,与2010年计划和实际供应量相比分别增加18%和72.6%。其中,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全国计划供应7.74万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35.5%,与2010年实际供地 3.24万公顷相比,增加138.9%。此外,2011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4.05万公顷,比2010 年实际供应增加51%,也超过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地量(10.17万公顷),是2005—2008年各类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5.4万公顷)的2.6倍。
(四)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整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定配建保障房面积”,“综合评标”等土地出让方式将被推广采用。
(五) 国家大力扶持保障房建设
5月3日,国资委发布《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深刻认识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目前,全国共有21家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中央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已有中冶集团、中国建筑、保利集团、招商局集团和中房集团等11家央企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
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各地有人推出了相应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 货币政策继续收紧:5月存准率再次上调 0.5个百分点
如之前所预测,五月央行再次上调存准率0.5个百分点,是自2010年1月起央行第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今年内第5次上调存准率,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 21%。4月CPI上涨5.3%,比三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物价上涨虽得到初步遏制,但国内有关生产资料、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存在,预计紧缩货币流动性仍会继续。由于存准率上调空间越来越小,加息将是央行管理通胀的一个重要手段。
(七) 未来展望: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有所增加,但调控力度不会放松
4月,M2增速放缓,四月CPI同比上涨5.3%,政策收紧的影响正逐渐显现,但通胀压力仍在相对高位,PMI指数经过3月短暂回升后,再次延续回落势头,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
受部分经济指标增速放缓的影响,相关各方对中央政府可能因此放松房地产调控的猜想不断出现。但从已披露的数据来看,通胀压力仍在相对高位。5月初央行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即认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形势较好,稳定物价和管好通胀预期是关键,要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把好流动性总闸门”。据此判断,短期内货币政策收紧的态势不会放松,继续加息和提高存准率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尽管房地产调控已起到一定效果,过去几个月房价上涨幅度得到明显抑制,部分城市出现下跌,但在大规模保障房入市之前,房价上涨预期依然较为强烈,中央不会冒然放松调控政策,针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政策也不会放松。中央政府将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巩固调控成果,以短期的阵痛换来行业长期的、健康的发展。否则,房地产市场隐藏的风险突然爆发,没有人是赢家。

『叁』 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是参公事业单位吗这次十二五事业单位改革,会改成行政编制吗

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没有行政职能,不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其使用的事业编制不会改为行政编制。

『肆』 常州买房限购令什么时候下来,常州房价以后怎么发展啊 ,有用的意见

2011.2.19
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1-02-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0

『伍』 十二五规划的保障房是什么意思,这些保障性住房的规格是怎样的

保障房是指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国家只定总套数,然后把指标分解到各省,省再分解到各主要城市。
很难有 统一的 规格,但一般 都是90平米以下的公寓式住宅。

『陆』 数学题,2011年我国将建成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十二五期间计划建造的保障性住房重量是3600万套。2011年建成

1000/3600=5/18

『柒』 南京限购令的问题!我母亲名上有三套安置房。另外,外公的保障性住房上有带我母亲的名字,想问限购令是

商品房限购令介绍: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限购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明确将要实行限购的城市就已经达到了36个。与此前提出的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执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所谓“一、二线城市”,部分三线、四线城市也被纳入到限购政策的行列当中。根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估计,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将达到60个,几乎是现在施行限购城市数量的两倍。
南京市限购令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核心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核心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捌』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8)十二五规划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玖』 2000至2011年深圳出台了哪些主要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

深圳版国十条调控细则发布地产中国网 作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0-5-6
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房问题。

(二)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话题,将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房屋委员会等机构统一整合为市住房与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认真落实市政府已批准的“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 2010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类住房用地项目,加快选址预审、规划许可、招拍挂出让或用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年度居住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计划供应;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年内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工作,积极增加城市更新改选居住用地的供应。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年度统筹,问题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提高住房建设项目供应效率。在落实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对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设项目手册”制度;对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快建设,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制止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抵制居住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并落实具体用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全力推进相关报批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和今后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进度管理,严格落实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分工、竣工和分配供应目标,加强对各类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划与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年度城市更新项目。

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涉及的立项、环评等审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六)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建设总量、结构、用地、资金及相关实施措施。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房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及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税收政策,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九)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年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推出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运行机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的建设力度和有效供给,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打造人才“宜聚”城市。

(十)认真执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年度各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竣工、分配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建设和分配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安排供应资金。

(十一)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和储备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并严格管理,对于“关停并转”或未按规定擅自租、售已建产业配套住房的企业,政府收回其相关配套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管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通过配售方式新取得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个人,再行购置商品住房或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的,政府直接回购该保障性住房,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房地产秩序联合监管工作机制,6月底前,在全市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套数认定的政策标准,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资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对存在土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参与城市更新;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对全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价格监督检查后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市监察部门加强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的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市发展改革、统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金融、财税、房屋租赁等部门在继续完善各自数据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在市住房和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建立服务于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平台,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地产金融与税收以及其他与住房和房地产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加强房地产信息监测,切实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工作效率与决策水平。

『拾』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建多少保障性住房

十二五时期中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同时,每年还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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