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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06:31:07

㈠ 昆明公租房怎么申请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需准备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㈡ 请问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属于参公事业单位,改制以后会成为什么样的单位

住房保障局如果是参公事业单位的话,改制后可能会成为住房保障管理局,并行使相关工作职能,事业编制转为行政编制。

㈢ 想知道: 昆明市 公租房客服中心 在哪

1。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80%;
</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11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须申请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有作为民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家庭申请,申请家庭的民事行为,他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能力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金领取证“。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务员行政当局颁布的说明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在私人房屋,社会福利和实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直管公房解危困境室);
/>(b)家庭成员租住房屋;

(三)父母或子女现居住房屋;

(四)家庭成员的住房出租或出售; BR />
(E)已经购买或拆迁安置房;

(VI)被认定为申请人的家庭住房。

2。房屋安全

“昆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保护的规定“第10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可供选择的住房保障方式。

15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60岁的年龄生活的孤独,贫穷的工人的企业,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市劳动示范性的,选择实物配租应优先保障。

廉租住房16个家庭成员的安全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 a)由于离婚,失去了自己的住房总数;

(b)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分房的一种;

(三)转租,转让原有住房。第17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异计算。在此范围内的五名中国,龙,西山,官渡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发展廉租房租金标准城市统计和管理部门估计,市场平均租金住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BR />
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的报告。 BR />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获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现住房面积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之间的差异计算。?

第十九条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的保护对象,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租金,减去的部分县(市)区财政承担。

住房租金减去目前的租金之间的差异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保护区。

3。适用住房保障局在昆明,昆明保护该国路78号

㈣ 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公租房个人申请一室,结婚后可以申请换二室的吗

随身带着的是袖珍戏剧

㈤ 昆明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昆明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4)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扩展阅读:http://www.yn.xinhuanet.com/topic/2010/fjh/sc.htm
地方相关法规: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 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㈥ 昆明市公租房官网

官网可以搜出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样的单位

是一城市机构改革后合并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产生的。
如2009年昆明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
将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有关机构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设机关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
财务处
组织人事处
计划审计处
政策法规调研处
房地产业处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室
便民窗口、信息办
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直管公房拆迁管理处
勘察设计处
魏强威
村镇建设处
建筑市场管理处
住房保障处
城市建设处
市政工程管理办公室
建设工程管理处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科学技术处
工程质量安全处
...
...

㈧ 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8)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申请廉租房材料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无房户或者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薄和身份证;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申请人持有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交。

㈨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事项

(一)原昆明市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转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机关的在职人员20名(其中工勤人员2名)和离退休人员划转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人员划转手续统一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二)抗震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2名事业编制由市委编办收回。
(三)涉及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与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关系,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与四区政府城市管理职能权限责任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昆政通〔2004〕2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7号)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执行。
(四)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重点对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及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对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筑功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进行复核,其他规划指标(条件)的实施,属规划部门的批后管理事项,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凡遇已批准的规划指标(条件)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全发生冲突时,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交由昆明市规划局调整相应的规划指标(条件)。
(五)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燃气(含天然气、液化气)规划编制及行业管理,负责核发燃气许可证及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燃气(含天然气、液化气)规划研究和负责燃气建设工程审核、审批。
(六)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昆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城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更名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
(八)原昆明市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昆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昆明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办公室、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昆明市建筑管理处、昆明市建设项目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昆明市煤气计量站、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昆明市直管公房拆迁管理处、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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