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宝鸡市租住房管理实施制度或办法
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目标
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设区城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依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3.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管理及服务
5.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6.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7.实行窗口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8.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
(三)实施程序
9.规范审核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实施相应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10.规范办理手续。按照制式文本,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出具相应的决定、通知或凭证等。
1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
12.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四)动态管理
13.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14.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15.实现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达到管理方式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6.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17.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县的考核;地级以上城市及地、州、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省、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对县(市)的考核;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区、县的考核;建设部负责对直辖市的考核。
18.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依据自查、考核、评分等程序,实施具体考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报建设部备案。
19.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附后)。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8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
考核评分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1)未出台及出台后未全面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0.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及优秀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予以认定。
对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督促限期整改。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
项目
分项
序号
考 核 内 容
考核分值
制度建设
建立制度
1
地级以上城市所辖县(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比例达到100%计8分,80%以上(含)计5分,60%以上(含)计3分,60%以下不计分;县(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计8分
8
实施保障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含)计8分,达到80%以上(含)计6分,达到60%以上(含)计4分,60%以下不计分
8
制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3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5
4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5
资金来源及
资金管理
5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
8
6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
3
相关配套措施
7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5
管理及
服务
管理机构
8
设置了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6
人员配备
9
配备了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
窗口服务
10
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简化办事手续;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
3
服务行为
11
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实施程序
审核
12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审核程序予以认真审核
3
告知
13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作出的有关决定按制式文本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还应说明理由
3
公示
14
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规定的事项及时予以公示,并对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
3
实施保障
15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
3
年度复核
16
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3
动态管理
统计报表
17
建立了统一、及时、准确的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
3
18
统计数据和分析按时报送,无漏报、误报现象,准确率达到95%以上
3
档案管理
19
建立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
8
20
档案内容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3
21
档案管理全部实现电子化,数据完整
3
信息管理
22
建立了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录入、维护、更新及上报,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8
总分
100
② 隋唐时期城市住宅区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隋唐时期市坊分离。
③ 求《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补充回答: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补充回答: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④ 小区管理制度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时,应告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登记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物业公司将定期检查。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建设部关于《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业主有下列行为时,要求恢复原貌,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押金概不退还。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处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装修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工作,噪声扰民,劝阻无效时。
四、装修期间施工队要规范用电,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工作。
五、全体业主装修结束,入住以后,经物业公司检查,无违反上述规定,业主凭收费票据领取装修保证金。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2、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住宅区。
3、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超越车位或者跨位,并注意车位的清洁,不乱扔烟头、杂物等。
4、驶入住宅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不得鸣号,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如损坏路面、共用设施者,应按原价赔偿。
5、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在住宅区内学习驾车、试车。
6、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任何违章停放的车辆将被拖移,领回车辆时必须交纳保管费和拖车费。
7、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在物业公司办理车位立户手续及出入证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停车服务费。对号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保险。停放后,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增加防盗措施,车辆安全责任自负。
小区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保持小区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各住户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装袋放入公共垃圾箱内,违者(如散放楼道内、乱放楼门口)视情节收取责任者消除费10-100元,抛放在草坪者罚款100元。
2、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否则,根据业主公约,罚款100-2000元,并清扫现场。
3、不要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水厕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堵塞者或者损坏,住户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小区内的任何公共部位,不得乱涂、乱画、乱贴,违者应承担粉刷费用,如属小孩所为,应由家长负责。
5、凡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挡路牌,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根据业主公约罚款10-100元。
6、住户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全部自行运至小区垃圾点,并保证楼内外设施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否则,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消除并收取其100-500元的设施维修费、污染清除费。
7、严禁高空抛物,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和设施损坏,责任者负完全责任,并处责任者以50-500元罚款。
8、除传统节日和婚庆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否则,每次收取燃放者清扫费30元。
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住宅区的绿化,物业管理公司特制定以下规定:
1、爱护花草,人人有责;
2、不准损坏和攀折花木;
3、不准在树木上敲钉拉绳晾衣服;
4、不准在树木及绿地内设置广告招牌;
5、不准在绿地内违章搭建;
6、不准在绿地内堆放物品;
7、不准在绿地内倾倒污水或乱放垃圾;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践踏、跨越和通过绿地;
9、不准损坏绿化的保护设施和建筑小品;
10、凡人为造成绿地及设施损坏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进行罚款处理。如属儿童所为,应由家长支付罚款。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划分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对其所有的物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因此,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负责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和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有关业务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确定维修责任。
物业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其自用部分和自设备,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由于业主拒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或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损失。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区门卫值班制度
1、门卫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值班时必须衣着整洁,佩戴证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小区安全。
2、对外来陌生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证件,并搞好登记,对推销人员和收购废旧物品等无关人员要严禁入内。
3、车辆出入要严查出入证,对于外来无出入证的车辆,严禁在小区停放,确保小区内车辆停放有序。
4、加强夜间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维护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每晚12点钟锁好大门,确因全班人员失职造成车辆丢失的,责任由值班人自负。
6、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闲谈。值班室内必须整洁有序,各种登记齐全,物品摆放整齐,禁止出现值班室内家庭化、生活化的现象。
业主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1、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2、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
5、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7、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8、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9、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⑤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你余额的10-20倍,所以说你的贷款额度会受限制,如果你觉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够,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⑥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⑦ 个人出租房屋怎样写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各班级及师生宿舍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少损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门、处室要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要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
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四、总务处要提高房屋检查力度,每月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对于砖木结构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房顶杂物及碎瓦,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房屋检查卡中,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六、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⑧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系统
(1)安全规定
1.非社区家庭不得随意进入社区。访客必须在看门人处登记,如果他们同意,他们可以进入。
2.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社区,并获得物业管理处签发的临时许可证。
3,住宅单元的机动车应当发给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机动车不得停放在居民区。居民车辆只能停放在社区的地下停车场。
4.如果家庭搬家很大,如果搬走了贵重物品,他们必须由居民陪同搬出社区,并配合保安人员记录物品,姓名,家庭住址等的数量,以便他们可以在将来检查。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姓名,数量,所有者的房间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签名确认以删除该项目。
5.当公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领域出现紧急情况时,物业经理和居民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社区和财产管理办公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阻止和阻止不遵守该制度的居民。
7,居民应“看好自己的大门,管理自己的家庭,保住自己的家园”,增加自我保障意识。
8.居民应该勇敢地停止和报告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隐患的人。
9,社区经营户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爱美化,不摘花,不践踏草坪,不破坏树木。
2,关心公共设施,不要拆除,弄乱,建造,弄乱,保持社区干净整洁。
3,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食品商店不应扔垃圾,倾倒污水和排放其他污染物。
如图4所示,社区中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严禁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制造各种噪音,违者有权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措施。
5,社区各类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整理,整理。
6,不要在家中使用燃煤采暖,供暖,餐饮设备。
(3)卫生管理条例
1,请自觉维护社区的公共卫生,不要吐,扔掉果皮,纸屑,烟头等,不要高空抛物线,不要在建筑物,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公共通道内堆垃圾,放物品。
2,垃圾袋装,放置在垃圾收集点,以便及时收集和清理。
3,不要将垃圾,塑料袋等杂物放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要饲养家禽,牲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宠物必须遵守相关的政府规定,不得影响邻里的其他地方。随着宠物在社区中散步,它不会污染环境。宠物受到主人的伤害。
5.居民不得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处置垃圾。
如图6所示,社区中的任何公共场所都不应该被涂抹,涂鸦或不加区别地张贴。违法者负责清洁和涂装费用,并暴露在公告板上。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在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所。
8,提醒进入社区的亲友,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社区清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社区的垃圾清除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境卫生,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卫生宣传,让每个人都喜欢清洁而且所有这些都是卫生的。
(5)停车管理规定
1,住宅停车场,用于购买(出租)停车位供家庭使用,所有外国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嘈杂的人员不允许进入。
2,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的住宅车辆必须申请车辆停放卡,一辆车和一张卡,卡进出;临时停车必须登记,临时车辆停车卡批准后,卡出入,离开时返还卡。
3.租用固定停车位的车辆应停放在原地。租用非固定停车位的车辆应由保安人员按顺序停放。停放在临时入口区域的车辆的停车场。
4,停车场24小时值班并记录,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备。
5,停车场应保持卫生环境,停车场内没有停车位,客人,饮酒,睡觉,下蹲,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如图6所示,车辆进入停车场并被禁止鸣喇叭,速度限制为5 km / h。
如图7所示,禁止车辆停放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如图8所示,车辆必须进出车辆,注意前后车辆之间的距离,并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进出和使用其他停车位。
9.停车场的保安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和车辆是否有锁定或外部损坏,并通知车主问题并进行登记;
10,车辆停放后,车辆主要取走车上的物品,锁上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风险自负;
11,汽车主要关注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如果意外损坏,需要根据价格进行补偿。如果造成严重事故,将承担责任;
12.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主要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车费标准支付;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导停放停车位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3.如果车主意外丢失车辆通行卡,他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核实后,应支付卡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应重新发卡;
14.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受损,原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严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值班保安应与物业公司协助调查处理;
15,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于非法驾驶和停放车辆的所有者,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和其他处罚,并由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责。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反分裂”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和集体防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居民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3.物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社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和设备,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并将检查报告给公司备案。
4.严禁将危险品车辆带入社区,教育儿童不要在社区玩耍。
发现应该及时救出最初的火灾。如果情况严重且难以消除,应立即拨打“119”寻求帮助,帮助维持火灾秩序,配合事故发生。
6,自觉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能拉临时电气线路,禁止擅自拆除,更换燃气(燃料)设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掀起烟花爆竹,防止火灾隐患。
如图8所示,对于室内装饰,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以防止火灾事故。
9,不要让香烟被抛出窗外,未熄灭的火不得倒入垃圾桶。
10.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关闭或堆放碎片。
⑨ 佛教居士住房管理办法
参考世俗之法,略加修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