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⑵ 武汉房屋保障和住房管理局网站查不了商品房信息,是武汉崩盘的前兆吗
武汉楼市今年整体上稳中有涨,说明市场潜在需求比较大,何来崩盘之说。网站查不了可能是网络拥挤或者网络维护引起,也可能是你查询方法不对,建议你分时段多试几次。
⑶ 武汉廉租房的政策是什么啊
2009年11月24日,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的通告》,其中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首次被纳入廉租住房配房保障范围;同时,今年该市安排的7500套廉租房已开始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前武汉廉租房配房租赁只针对城镇低保无房家庭,而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只能享受租金补贴。11月2日,武汉市政府关于《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修订意见决定,2009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对象由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扩展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昨日发布通告规定,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400元以下(含);
3、家庭现无房(无自有产权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
满足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准备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无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需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次7500套廉租房分布地如下:
江岸区:东勤佳苑、晟蓝花园;江汉区:君安花园、香缇美景、颐和家园;硚口区:紫润明园、古田帝园、汉口城市广场(部分供江岸、江汉区);汉阳区:桥机嘉园、十里和府、龙江庭院、锦华华庭、黄金口岸、赛博园;武昌区:堤东花园;青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洪山区:军威苑(部分供武昌区)、东方雅园(部分供青山区)。
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政府力争在3年内使全市4万户符合廉租房政策的困难家庭住上廉租房,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廉租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正是推进该项事业积极政策之一。“不过目前仍会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未来随着廉租房集中建设推进,会有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廉租房配租。”
⑷ 登记机构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盖章。填发单位为区级管理局盖章的房产证是小产权房吗
是小产权房来。只有市级房源地产管理局填发盖章的房产证才是国家承认可以买卖的商品房。区乡级管理局盖章的房产证,房子一般是集体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不予承认,不能上市买卖的。我们把能住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上市买卖的商品房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归集体所有,比商品房便宜。
⑸ 在武汉看中了一个二手房,但房产证上怎么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公章这是什么情况
没有问题啊,武汉的房管局全称就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啊,房产证的发证工作就归他们管啊。
⑹ 武汉市房产局信息网为什么无法查询信息
请问您查询的是什么信息呢?如果您想查询小区有关房产信息可以在网上回输入武汉市房产答信息网然后点开输入小区的名字就可以找到武汉市的房产信息,目前武汉的房产证在网上还不能查询,需要拿原件到当地房地局去进行查询。
⑺ 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前身为“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 2007年7月更名为“武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08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
注册资本:146万人民币
⑻ 武汉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月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单身居民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8)武汉市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七条 已因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间接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再享受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如实填报身份证和居住证信息、收入情况、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确保其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持核对汇总资料及本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初审、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发放通知书》)。
第十条 《补贴发放通知书》按照申请渠道反馈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取得《补贴发放通知书》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手续。
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度核发。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补贴发放通知书》的次月起计算。每季度第1个月核发上季度住房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第4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政策中单身居民补贴标准相同,补贴系数为0.4,对申请人本人发放。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要按期推送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办理及落户信息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各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房产情况,并于每季度补贴核发前,根据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核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证办理及落户情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报送至本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⑼ 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17
2017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为:
1、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35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
2、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 3500元);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武汉市公租房申请流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首先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经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随着武汉公租房政策不断完善和发展,市民还可以通过武汉公租房信息网进行网上申请。
2018年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困难家庭要求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2、有稳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对新就业职工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特殊对象
属于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不受收入和毕业年限限制。
参考链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⑽ 武汉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公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房地产公司、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及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824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4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按家庭现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元。
远城区参照本通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相应保障对象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