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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07:27:15

⑴ 四川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取消16个执业资格的通知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 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 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 月30 日
13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1 四川省建造员执业证书
2 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租赁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专职试验员培训合格证
4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主任资格培训合格证
5 四川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6 四川省白蚁防治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7 四川省城建档案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8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9 司钻员、描述员(工程勘察类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10 四川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 四川省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2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
15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

⑵ 为什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页打不开呢

打不开吗?我知道那个网站,作为政府机构网站,通病就是没人维护,估计上班时间都在外面花着呢,因为我打他们的电话从来就没人接过。不过倒是能打开的,你没有多刷新几次吗?

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登录密码忘记怎么办

找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网站后台服务人员,说出你的注册名,注册时用的身份证号,单位得要提供哦那工商税务登记号,注册当时的密保提问等。

⑷ 四川省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

上下级关系在各个地方的名称,规划局,直接归属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建局是负责规划功能。
以下是住房和城乡发展部的责任:
◎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调查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发展战略,中期和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行业管理的原因。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批准;参加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和保护监督进行审查;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为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公布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固定和部管业标准,经济固定的国家标准组织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期,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系统,与国家发展规划委员会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标准定额的实施。

◎指导全国的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准备的调查,设计,施工,建设监督,以及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法规和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指导全国城市和农村建设,引导城市供水和节约,气,热,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景观,市容和环境卫生;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负责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审查,批准和保护监督,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一个国家的住房建设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和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转让和开发使用工作的指导;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负责的发展抗震设计规范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发展工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部的管理,组织应用研究项目,成果推广,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创新工作。

◎准备大学建设类专业教育标准,培训标准;指导部管各行业劳动力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交事务,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准备;管工业部的科技人员负责。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资格管理。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当地规划局,建设局,城建局,建委,各部门负责上述功能都掌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管辖的

⑸ 高分求助。 内江市农村房屋拆迁最新补偿标准或四川省或国家的相关文件。 回答的好另外追加。谢谢

内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内江市城市基本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市府发][1981]57号

为了加快城市基本建设,妥善解决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问题,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川府发(1980)200号文件颁发的“四川省城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市革发(1979)33号文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城镇土地属于国家。凡因城市基本建设需要,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划拨的征地范围,属于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的公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地上杆线、地下管线,无论所属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二条对划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及住户,用户的安置,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动迁办公室负责动员和办理补偿房屋的核价;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签证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偿和安置工作。被拆迁单位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主管单位及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主动配合,积极负责做好工作。
第三条凡因基本建设单位拆除的公私房屋及附着物,要根据产权证明书或施工执照上明确的建筑面积(指墙、柱外包边计算),经丈量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全民所有制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和集体所有制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安置时,建设单位应按原建筑面积,区别结构和使用功能,分别进行补偿;混合结构的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住宅用房90元;砖木结构的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80元,住宅用房70元;木穿逗结构的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70元,住宅用房60元;简易结构的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40元,住宅用房30元,拆除旧料归产权单位。住、用户如需建设单位安置的,按拆除私房规定进行收购,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由统建办公室统一回收处理。
(二)拆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由建设用地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修建赔偿;生产营业用房,按原面积修建赔偿,住宅用房,按拆除一户安置一户的原则进行安置。如建设单位要求房管部门代为安置者,可将其资金材料交房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
(三)拆除私房,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结构、质量、成色及装修设施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收购,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4~3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11—22元;木穿逗结构每平方米10—20元;简易结构(包括土墙瓦顶)每平方米4—10元(补偿标准详见附表),有楼层的房屋,楼层高度(指正立面沿墙处的屋面下口至有楼面的高差),在2.5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米以上至2.5米的,按相应类别提高30%;2米以下的提高20%;平房正面高度(指沿墙处的屋面下口至室内地坪的高差)超过四米以上的,按相应类别提高10%。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仍由统建办公室统一回收处理。
(四)拆除私房主的自住房,建设用地单位应发给每户搬迁和固定炉灶补助费20元。
(五)对私房主自行拆房,自留残值的,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发给拆房人工费,不付房屋收购费。
(六)私房主的自住房被拆除后,房主申请今后不再要国家公房安置者,建设用地单位应给予经济鼓励,一户1~2人者240元;一户3~4人者400元;一户5~6人者560元;一户7人以上者720元,如私房主所在单位做一次性安置,不再占用国有公房者,按以上标准70%奖励单位,30%奖励个人。
(七)拆除农村社员在城镇的自住房屋,除按本办法第三条(三)进行补偿外,不在城镇安置。房主如需要新建房屋时,应由所在社队负责解决建房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应一次性付给拆房面积的建房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如系城镇居民租用,建设用地单位只负责安置佃户和付房主的收购补偿,不付建房补助费。
(八)拆除代管的私房和无合法继承人或产权不明的房产时,建设用地单位要按规定补偿,费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存、备用。

⑹ 四川省中江县乡政府进行农村规划建设打造要求农民户每家出10万元,才能住房,这是什么政策

这是地方政策,国家不允许这样

⑺ 四川省苍溪县新农村建设住房补助是多少

有补助,只是没有统一标准。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至于补助标准

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⑼ 四川省政府有没有规定国家投资多少造价必须请监理

省内没有规定就按国家条例来就可以了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⑽ 四川省关于铁路建设征用农村住房用地的赔偿

像这种国家重点工程的项目,政府都有明确的文件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你可以要求他们出具给你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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