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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08:13:31

1. 法律有没有规定什么时间段不能装修房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一般来说,居民区装修施工,如果已经有业主入住的情况,也就是这个楼里面有人在居住,要按照早上八点到中午十二点,下午二点到下午六点施工作业。其它时间是不应该进行装修的,因为其他业主要休息时间。

但是,这个也是安装实际情况来定的,比如在休息时间施工作业,期间没有进行会产生噪音的作业,比如贴涂刷墙壁、贴壁纸以及铺地毯等作业,也是可以和物业进行申请的。

(1)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扩展阅读:

如何进行装修噪音投诉:

1、向物业进行投诉

当遇到装修扰民的情况时,最快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找物业进行投诉。请物业进行协调,既能不损害邻里之间关系,也能有效的减少装修噪音对自己的影响。

2、向环保局进行投诉

如果遇到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装修房子等噪音时,可拨打12369进行投诉。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

3、向公安局进行投诉

如果遇到交通噪声、装修噪声及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类产生噪声扰民活动、鸣炮、鸣笛以及娱乐场所产生的社会噪声等时,可以直接拨打110,找公安局进行投诉。

2.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3. 武汉房屋保障和住房管理局网站查不了商品房信息,是武汉崩盘的前兆吗

武汉楼市今年整体上稳中有涨,说明市场潜在需求比较大,何来崩盘之说。网站查不了可能是网络拥挤或者网络维护引起,也可能是你查询方法不对,建议你分时段多试几次。

4. 登记机构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盖章。填发单位为区级管理局盖章的房产证是小产权房吗

是小产权房来。只有市级房源地产管理局填发盖章的房产证才是国家承认可以买卖的商品房。区乡级管理局盖章的房产证,房子一般是集体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不予承认,不能上市买卖的。我们把能住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上市买卖的商品房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归集体所有,比商品房便宜。

5. 武汉市提取公积金要什么资料条件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 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 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律办理账户集中托管并凭托管凭证到期办理提取手续;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八)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需提供正规录取通知书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所列的提取事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托管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二、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及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十一)款情形提取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批后办理。

6. 在武汉看中了一个二手房,但房产证上怎么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公章这是什么情况

没有问题啊,武汉的房管局全称就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啊,房产证的发证工作就归他们管啊。

7. 武汉市房管局咨询电话是多少

武汉市房管局咨询电话是:027-85482100

武汉市房管局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66号,武汉市房管局邮编为:430015。

武汉市房管局下设机构为:

一、住房保障管理处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

二、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综合协调全局政务、事务和服务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

(7)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扩展阅读:

武汉市房管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本市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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