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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协议

发布时间:2020-11-26 08:19:39

Ⅰ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怎么样的?
你加我QQ,我把全文发给你
2、现在房屋才修到一半应该专如何付款呢?
如果房屋已经属封顶,并已经拿到了预售许可证,按规定开发商是可以要求买方付款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付全款的95%,余下5%和税费在交房时支付,这种比较常见,一种和开发商协议按工期来分期付款,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期左右付款,这种比较少。
3、开发商有要求全额付款但是房屋才修到一半全额付款行吗?
同上,但是应该是付95%,5%和税费在交房时才付。另你交款时应该就要开发商出具五证,并开出发票。

Ⅱ 农村共建房屋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关于农村房屋的买卖问题,目前确实个头疼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土地是两种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
农村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关于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问题,我国土地法规定就只有四种情况:兴办乡镇(村)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就是说,只有在这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农村的建设用地。否则,是不能使用土地搞建设的。所以,你不是本村村民,要想取得农村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只有投资乡村企业或者投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如果你通过投资乡村企业而取得农村建设用地,然后再通过批准建房,便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而且,这房屋、土地的权利,可以通过企业产权交易的程序发生转移。并且,可以抵押等充分发挥物权。
但你想通过购买农村住宅房屋,而你又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情况,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分配所得,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移。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所以如果只是自己居住,则是有效,如对外销售,则没有效力。希望采纳

Ⅲ 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代建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05.7.1-2006.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住房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 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 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 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也可收购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长期租赁方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可从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长期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4.落实资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其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运营和租金补贴。
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负责筹集,市财政向市投资中心注资。 城六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情况,通过市投资中心或直接拨付区财政的方式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从各 自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且为公开配租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自筹解决。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依照上述规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过核准的项目,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 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部门可供应单独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 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投资机构和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储备土地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适当增加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根据需要适当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选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执行,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单身职工、引进人才、年轻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会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投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六)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长期租赁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本市贯彻意见实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属机构持 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 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 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 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 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 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 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规范租赁管理和后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 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 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 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四)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并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 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选房入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机构,具体负责建设、收购、投融资以及运营管理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 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和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Ⅳ 现在住的房子马上拆迁,很快就会成为回迁户,正在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如果需要签协议需要注明哪些事

问:现在住的房子马上拆迁,很快就会成为回迁户,正在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如果需要签协议需要注明哪些事项,如果做公证,可不可以做不可撤销公证。越详细越好,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回迁房是没有房产证的,但是回迁房卖给别人就变成商品房,那个时候就有了。目前,回迁房或者说拆迁安置房相对商品房而言比较混乱,房产证一般很难办下来,但回迁房又比较便宜,所以吸引很多人购买.。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回迁房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

Ⅵ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解析: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Ⅶ 农村住房建设

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不过现在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在慢慢的统一管理,比如我们这边,农村建房也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你那个宅基地的手续太不完整了,才到村一级,如果镇里发现你这块地是规划控制区,可以不让你建的,建议还是到镇里办手续,如果有必要,三级手续也去办理了吧。不然后续要是镇里有什么规划影响到了,说不定你建到一半人家就不让你建了。

Ⅷ 建设施工合同书 翻译

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住房,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更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房价节节攀升,住房价格涨幅过大,已成为众目关注的焦点。

一、 住房价格上涨过快

2004年以来,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基本上遏制了房地产开发投资、信贷和土地供应过快增长的势头。但是,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全国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虽然有所遏制,然而住房价格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少数地区和热点城市土地交易价格和房屋销售价格上涨幅度非常大。

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成本推动因素;需求拉动因素;投机性因素;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从成本方面来看,1998年以来,房地产开发投资已经持续多年快速增长,必然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比较厉害,加上土地特别是住宅用土地交易价格过快上涨,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成本因素如商品住房品质提高、配套设施和环境改善、开发成本增加等,最终推动住房成本不断上升,并形成“成本——价格”螺旋。从需求方面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快速增加,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显著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必然导致对住房的消费需求迅速增加。另外,少数地方政府在所谓经营城市的理念指导下,盲目大拆大建,带来了大量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对住房的投机性因素也不容忽视。住房是消费品,但是它与一般普通的消费品存在显著的差别,它又可以是投资品,具有明显的投资性。鼓励和容忍合理的投资对于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活力与长期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投资性就必然存在投机的可能性。过度的不合理的投资就演变成为投机。由于银行利率较低,股市低迷,债券投资渠道不畅,大量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境外游资和国际“热钱”也趁机进入热点城市进行炒作。不管是消费需求、投资需求还是投机需求,也不管是主动性需求还是被动性需求,其现实表现都是用钱去购买住房,只是有人买房自己住,有人是进行长期投资,有人纯粹是“炒买炒卖”牟取暴利。短期内住房供给既定,需求增加会使价格上涨;在长期内如果住房供给缺乏弹性,会导致投机炒房现象严重的情况。从市场秩序来看,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高信息不对称和低透明度的垄断竞争市场,少数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充分利用自己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采取各种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手段如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虚假交易、发布不实价格信息、虚假宣传等哄抬房价,操纵市场预期,误导普通消费者。

二、住房价格不断上涨的后果

一个城市房价过度上涨,将导致短期内失去经济活力,这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

1、助长房市投机

商品住宅本来和粮食、衣服一样是人们生活必需品,但一旦作为可以炒作的资产,就必然陷入买涨不买跌的局面。现在我国银行存款实际利率是负数,股市投资风险又大,其他投资门路不多,房市投资钱景最好,于是,只要有首期付款实力的人卷入房市投资或者投机的人就越来越多。

2、加大通胀压力

在房价节节攀升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形势下,目前海外资金涌进我国房市投资势头十分凶猛,不仅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而且韩国、新加坡甚至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投资客也十分看好中国房市增值潜力。他们的目的:第一,房产增值,第二,人民币升值。真可谓一举两得。外资大量涌入我国房市,不仅进一步推高房价,而且加大了人民币升值压力。为维持和美元的联系汇率,中央银行不得不抛出更多人民币基础货币,这又必然增加我国通胀压力。

3、阻碍普通市民改善居住水平

目前我国城市市民中还有大半的人未买过商品房,依然住着狭小的房子,他们多数是普通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无力在前几年购买商品房,本来打算通过勤俭节约积累一笔首付款,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买上一套商品房以改善住宅条件,不料他们积钱的速度远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在惊人的房价面前,他们只得望房兴叹,惊醒了在今生今世的购房梦。他们并不都是弱势群体,不少人是大中小学教师之类的工薪阶层。在经济发展中,他们也辛勤工作,难道就没有权利和理由分享经济成长的成果?

4、阻碍城市化进程

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城市化的过程。目前我国城镇居民4.9亿,按照2020年达到小康目标,那时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5-60%,城镇居民将达到8.5亿。大批农村人口不断向包括上海在内的大中城市迁移应是历史的选择。然而,房价如此猛涨,别说农村人口,就是收入前景不差的高校毕业生也无法在大城市安居乐业。

5、降低城市竞争力

一个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取决于该城市的科技水平、市民素质,同时也与商务成本密切相关。技术和资金流入兴办实业,必须有房子;人才流进就业,必须有住宅。写字楼和住宅楼价格如此涨,资金和人才就难以跨越这样高的门槛。

6、阻碍城市旧区改造

这些年来,我国城市面貌确实出现了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可喜变化。但至今仍有不少旧区没有得到改造。日益拥堵的车流也迫切要求城市道路进一步拓宽,城市动拆迁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在房价节节猛升的当前,要在若干年内完成旧区改造,不是个难题吗?

7、扩大贫富差距

首先,在商品房成本没有大增情况下,售价却在短短几年内成倍上升,毫无疑问,在财富再分配过程中房地产商是最大的受益者。其次,对于手中已积累了一笔启动资金的投资客来说,借助于低利率的按揭贷款杠杆,一套又一套买进商品房,用短短几个月或几年时间就获取了巨额房屋进出差价。这些年来,本地、外地和境外的一批批投资客在房地产投机或投资市场上大赚而笑得合不拢嘴,但广大原来经济实力较差的普通工薪阶层却忘房兴叹,事实上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了。

8、不利于提高消费率

目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一直难以启动,与房价不断上涨,买房还贷压力越来越大是不无关系的。目前在我国GDP增长主要靠投资需求拉动。消费率(消费支出占GDP的比率)偏低是一大隐患。发达国家消费率通常达到75-80%,而我国只有50%左右。这为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设置了障碍。

9、滋生金融风险

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全靠土地和银行的两大管道大力输血。从土地储备、房产开发、建筑商流动资金直到购房消费,每一步都离不开银行的贷款。当房价步步上升时,房子卖得快,贷款还得快,房地产信贷就成了银行一块最优质的资产。每一家商业银行都设法去争食这块肥肉,很少考虑风险。但是,房价越涨,风险也越大,因为房价不可能无限止上升。尤其是投资性购房,一旦投资客因房价过高而卖不出或租不出去时,还贷就成了问题。如果房价下调到房产拍卖价以下,一切损失全要由银行吃进,因为我国房地产金融过分集中于银行,金融风险也自然集中于银行。

10、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近几年来,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以及能源等都供不应求,投资热也难以降下来,根源都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而房地产投资速度之所以居高不下,又是因为房价持续猛涨。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离开利益导向,房价如此不断上涨所形成的预期,引导人们快快加入房地产、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发展大潮。这种势头仅靠行政命令式的调控是无法从根本上抑止住的。

总之,房价增长过快的趋势,不仅是房地产健康运行的突出矛盾,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继续平稳发展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国家应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调控。

三、 调控房价工作的措施

1、 重视土地供应政策对土地价格的调控作用。地价在我国占总房价的35%左右。因此,地价在稳定房地产市场方面有明显的作用。政府通过调节土地供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价和地价的上涨,但仍然有很多不协调的情况发生。所以,土地供应政策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2、 控制房产投资规模。房地产的发展速度要和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相适应。GDP、居民收入、房产投资的平均增长率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如果超过一定的比例就容易形成房地产价格泡沫。但是,2003——2005年全国房产投资增长40%左右,大大快于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因此,要高度重视房地产投资规模的控制,通过采取较为严格的信贷政策、金融政策和房地产政策等手段控制对房地产市场的盲目投入。

3、 进一步完善招拍挂制度。国家出让土地主要采取三种形式:拍卖、招标投标和协议转让。这从制度层面上斩断了土地交易过程中官商勾结的“黑手”,有效地抑制了“人情地”和“腐败地”的产生,同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这样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价格,带给消费者的信息是土地供给的减少和土地价格的提高,加速了即期购房的欲望,更加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招拍挂制度,通过土地价格标的的确定和建立土地拍卖后评估等制度,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4、 改变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要大力发展和建设让老百姓买得起或能够承租的普通商品房,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这是我国住房供应政策变化的核心内涵之一。同时要高度关注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5、 改革税制。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是向房地产业一次性征税,再由其转嫁给消费者,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高企,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启动。另外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费是一次付清,在房价中占的比重很大,开发商和购房者负担重。如果改为按年收取物业税的方式,能减轻开发商、购房者负担,也能促进政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其他税费的设置也应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可借鉴国外“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收政策,逐步强化不动产税和财产税,减轻房地产的流转税,通过完善房地产财税制度,以促进房地产的流通和消费。

Ⅸ 求一份房屋拆迁合同的范本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http://www.law-lib.com——(2005-8-8)
拆迁人(以下简称四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
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二) 乙方有正式户口___人。常住人口___人,应安置人口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I)
(2)
(3)
(4)
(5)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___元;转学补助费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其他补助费___元,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十一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遭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Ⅹ 建设单位A公司与施工单位B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工程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 将工程

根据问题描述,A、B公司的做法均欠妥,缺少有效沟通协商。问题的焦点是保修期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究竟如何计算问题。

一、建设单位A公司:

1、“A公司在没有经过施工方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另请了第三方对工程做了修复,并据此将刺余的40万元保修金支付给了第三方”。——A公司做法欠妥。

2、遇到问题应主动耐心友好协商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施工单位不予回应保修,A公司可另行安排他人维修。A公司最佳的办法是:书面通知B公司前来维修,告知如不前来维修或协商确认是否属保修期等等,则A公司自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扣除B公司的保修金支付给第三方。这样,B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一般会有回应的!这样,一方面尽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保留书面证据。

3、至于是否属于保修期问题,其实可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解决。

对于一方认为是保修期后的问题,另一方认为不是保修期的问题。当地主管部门明确属于保修期,这就好办了;如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保修期,问题也有办法解决的。这样解决就简单多了。

4、行业习惯做法:

(1)、通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无论有无发生过保修,如果过了合同规定保修期的时间,均表示保修期满,建设单位付清施工单位保修金。当然,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2)、无论保修期内外,建设单位通知维修,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响应,及时去维修,只是可能会协商关于保修期外的维修费问题。

前只有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5、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二、施工单位B公司:

1、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理应积极响应,及时维修,不得拒绝。至于是否属保修期,可按前述办法,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确认或友好协商解决。所以,直接拒绝维修的做法是错误的。

2、如经主管部门确认属保修期,则无话可说,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如经确认,不属保修期,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维修费用。

三、关于如何处理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

——其实,这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设计采用的防水方法、防水材料与施工方法。

1、如果设计采用合理的防水方法,优质的防水材料,施工单位施工时合理施工,则基本可一劳永逸,不渗不漏。否则,等到发生渗漏后,再去维修,都很难处理得完美了。防患于未然便是最好的方法!

2、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一般,双方友好协商沟通,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才是好办法,某些时候,其实,退一步海阔天高!

3、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公司为抢工期,严重压缩工期,严令施工单位不顾冬雨时间的不合理施工时机,快速进行防水工程施工,自然给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带来一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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