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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26 11:17:08

❶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中心内部设置5个科。分别是:综合科、管理科、贷款科、财会科、监督检查科。
综合科:
职责:1、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督办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
2、负责政工、人事、宣传、党群、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考核兑现工作;
4、负责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文书管理、信息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会议、培训、对外宣传和接待的组织安排工作;
6、负责中心的经费核算、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等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所有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所有人员的工资审批、发放、社会保障费用的交纳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2楼;
管理科:
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按规定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市级、中央、省及外地驻潍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对未缴存和不按时缴存的单位制定相应的催缴措施;
4、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业务;
5、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账单打印、发放、对账工作;
6、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征管工作;
7、负责编制、上报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月份执行情况报表及情况分析工作;
8、负责清理、回收项目贷款,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办公地点: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贷款科:
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我市的贯彻措施和施行办法;
2、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
3、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市级、中央、省及驻潍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4、负责做好公积金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
5、负责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监督,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6、负责市中心贷款档案的审核、整理、归档工作;
7、负责拟定年度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计划。
办公地点:建设银行潍坊市分行新华路支行;
财会科:
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负责市区范围内市级、中央、省及驻潍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核算工作;
3、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分析、说明;
4、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收入、支出;
5、负责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政策的拟定、检查、指导;
6、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资金调度管理,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行、资金安全;
7、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公积金预算、决算、增值收益分配、呆坏账核销方案等材料的拟定工作;
8、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本息的回收及核算工作;
9、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2楼;
监督检查科:
职责:1、负责中心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工作;
2、负责中心在用计算机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业务工作正常、安全运转;
3、负责对计算机进行例行病毒检查,防止病毒传播,定期清除计算机病毒;
4、负责对信息网络系统及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住房公积金有关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异地存放,确保数据安全;
6、负责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升级、管理工作;
8、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各使用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资料。
办公地点:阳光大厦22楼。

❷ 潍坊2017年经济适用房怎么买

经适房申请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❸ 潍坊公租房申请条件 潍坊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一、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 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 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 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诉;

3、街道办事处5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4、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

5、当地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 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 5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7、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市 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 地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提报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
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
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
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3)潍坊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实物配租和补贴发放

1、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
承担,奎文、潍城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30%,其他区
(市属开发区)由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2、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当地住房保障部
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
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
房保障部门组织,具体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施;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
租情况报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

❹ 在潍坊不是市区户口可以办理廉租房吗

一、只有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具体可以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为准。
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❺ 谁有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通知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具体可以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http://www.nyyzt.com/news/show-16873.html

❻ 潍坊房产网签查询

潍坊房产网签情况和购房合同情况查询到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

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6)潍坊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网签时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许可证,通常也就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网签时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网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4、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5、在网签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❼ 潍坊市经济适用房补贴款何时领取

潍城区2015年第二季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审核公示已公布。详情可在潍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咨询。望采纳,谢谢!

❽ 关于潍坊公租房拆迁的问题,潍坊现在对公租房是什么政策

山东省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申请公共租赁房需满足一定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城区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的新就业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候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的期限

一般为三到五年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基本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上年度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15日内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5日。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❾ 潍坊经济适用房问题

潍坊有经济适用房吗?好像施行货币补贴,能不能拿到补贴全看关系了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为96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或者一方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九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十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报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明、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所在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房管、财政部门及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开发区)财政承担70%。

第二十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货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保证金2000元。经按规定程序审核,申报属实的,在领取补贴许可证时予以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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