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转移前提是,职工新入职的单位须已经开通缴纳公积金的账号。
职工到新回入职答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
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
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B.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C. 上海市普陀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上海市普陀区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申请具体要问该社区街道的房管办,他们会在社区受理中心设立申请点,你可以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前往咨询,每户家庭情况都不一样,要看具体情况的。
D. 上海哪些人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在上海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申请与上海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两种情况
一、上海非户籍常住人口申请共有产权房,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范围新增人群为: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规定标准分值(120分)
2、已婚
3、在上海无住房
4、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非户籍常住人口。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2、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3、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4、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海市住房保障中心扩展阅读
暂时没有计划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市民,也可以考虑申请上海的公租房。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奉贤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区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3、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满足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值。
参考资料
网络_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E.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这个部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2015年10月,上海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专理局(简称“房属管局”)。
社会信用代码是由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可以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到税务大厅窗口去查询。
F.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怎么样
想申请上海保障性住房,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G. 租赁凭证上付租金的独用 阳台面积,动迁被例为不算面积,合理吗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文件
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 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H. 上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廉租房租金打入申请人银行卡
,并不是得了,不是给你打钱,如果你符合条件的话,应该是你享受比较低价的房租去租住廉租房
I. 上海市公租房在哪里申请要什么条件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9)上海市住房保障中心扩展阅读: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受理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
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