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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局长沙

发布时间:2020-11-26 12:03:24

① 在外地有店面的人在长沙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自已看吧,你名下有房无法申请。
申请住房保障必须由本人到四大部门办妥至少五项证明。昨日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市住房保障局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市内五区相关工作人员共计200多人进行了大规模培训。

户口住房收入都有条件限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主要条件有三:一是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二是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三是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按照新办法规定,以下3类保障对象可优先安排:1、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保障对象,政府认定可优先纳入配租的家庭;2、低保无房户;3、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患有重大疾病、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特殊贡献奖、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政府认定急需救助的对象。

到四部门开证明且须本人申请

这些证明依次是,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登记领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户籍信息证明》;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身份证、户口簿;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取得上述证明并得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申购经适房的,可购买120平方米以下新房或二手房,或获得5~8万元货币补贴;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可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或获得每人每月80~160元、每户每月不超过800元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要签诚信承诺 若骗资金将重罚

申请人须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如需申请廉租房和经适房,需要提供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所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

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关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次月起发放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月初拨付至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

1人户(离异、丧偶)配租单居室;2人户配租单居(夫妻、同性单亲家庭)或二居室(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3人户(夫妻及子女、夫妻及一方父母)配租二居室; 4人以上户(两对夫妻、夫妻及两单身同性子女或夫妻及两单身异性子女且年满 10 周岁、夫妻与子女及夫妻一方父母)配租三居室。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房屋产权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2)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 12平方米的。

流程

1 个人到以下四部门开具相应证明:

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登记领取申请审批表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区民政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2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于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区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 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 同时 符合: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证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② 请问在长沙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③ 从南门口到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坐几路公交车

在长郡中学站乘130或122路,德政园东站下车,东北200多米就是

请点采纳,谢谢

④ 长沙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怎么样

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主要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二是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三是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⑤ 在长沙如何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怎么申请? (更详细信息,信息已发出)

公租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租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7日。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租房保障资格证明。

对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资格证明与公租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⑥ 长沙市住房拆迁面积补贴有什么规定

各地区拆迁来面积补偿都不相同的,即源使在同一座城市。因地段不同、开发商和ZF协调的补偿方式不同,都会有变化的。应该叫“一个项目一个标准”。比如城内地段,补偿到城内,可以一比一。补偿到城外一环可以一赔二、三环外可以一赔三等。

⑦ 长沙经济适用房补贴条件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审批操作规程
(试 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
(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
(一)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家庭人口计算
(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六、申请审批
(一)申请
1、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申请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4、提交申请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1995年(含)以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长沙的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副营职以上的现役军人须由部队(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2)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内的各项事宜(如再婚后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需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在符合规定前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户口本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屋的权属证明;居住房屋属集体或国营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直管公房的应出具租约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是私人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4)片区、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属城市棚户区改造户须出示棚改证明和棚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1、公示情况核实
在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调查,所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和有关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人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邻里访问的形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查阅相关部门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后,还应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协查汇总表》后盖章确认。
4、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三)复审
1、调查审核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建立档案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应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结果公告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四)核准发证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1、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摇号中选对象集中发给《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直接领取《补贴凭证》。
2、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3、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七、自主购房
领取了《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八、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四)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至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至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九、房源保障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一)房源信息库准入条件
1、保障住房房源必须是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2、商品房期房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进入信息库的房屋信息应由各区房产局确认;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保证:在承诺的时间段内,不得擅自对进入信息库的房源价格进行更改,也不得擅自撤回供应房源。
(二)房源信息库进入程序
1、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局进行申报,经区房产局对申报房屋的坐落位置、相关手续、配套设施情况以及价格等条件初审合格后,签署《房源提供承诺书》进入信息库。
(三)房源信息库公布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简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2、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坐落、户型、面积、楼层、价格、朝向、可销售户室列表等。
(四)房源信息库数据更新
项目开发公司必须每周对进入房源信息系统的房屋销售信息及时更新,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的房源信息。
十、产权及交易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交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有效期内)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二)本市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按本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

⑧ 长沙市住房保障(廉租房)办公地点在哪里

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房的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⑨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在长沙的具体位置

开福区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址:长沙市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二手房交易中心7楼开内福区房产局;联系电话:2528512

雨花容区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址:曙光中路527号雨花区房产局;联系电话:5564440

天心区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址:城南路67号天心区房产局;联系电话:5121882

芙蓉区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址:伍家井1号芙蓉区房产局;联系电话:8153810

岳麓区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址:麓山路69号岳麓区房产局;联系电话:8882910

长沙县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址: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157号;联系电话:4011374

宁乡县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点: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38号宁乡县房产局内;联系电话:7890109

浏阳市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点:浏阳市金沙中路355号;联系电话:3656089

望城县住房保障工作局 办公地点:望城县高塘岭镇雷锋西路27号;联系电话:8069818
看你是属于长沙哪里啊!!!!

⑩ 长沙市政府廉租房是如何申请的都要什么条件要准确的哦~~~

长沙市廉租房相关政策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进行。

1、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租金,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以解决其住房问题。

2、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主要面向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3、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减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

(一)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4、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人、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四、廉租住房公示程序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五、廉租住房轮候制度的建立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决定市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户数,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排队顺序以批准日期为准。

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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