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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26 13:37:19

⑴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局的电话是多少

可以打114询问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⑵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什么单位

你好~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是2012年9月正式成立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市区范围内拆迁、安置等相关问题的。

⑶ 哈尔滨市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类人群可住公租房:

1、中等偏下收入: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2、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⑷ 哈尔滨有公租房在哪里申请

哈市年内建成500套公租房 解决毕业生等住房难题
2010年07月13日11:16中国新闻网 字号:T|T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哈尔滨市今年计划在棚改易地安置项目中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8万余平方米、1600余套,将有2.5万平方米、500套年内竣工。与此同时,哈尔滨市计划在棚改项目中配建4.5万平方米、共计970套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介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今年年初的工作会议上提出,哈尔滨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万平方米,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同时,公共租赁住房还将覆盖新毕业的大学生,以及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今年6月,住建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建设事业提供了契机和依据。

据了解,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正在酝酿之中,首批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已选址群力西区,并开始建设。如果按每套公租房6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计算,到明年底,群力西区可提供公租房将达800多套。

哈尔滨应该还未出台公租房政策,你可以借鉴一下重庆的。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关键词:配租管理

申请公租房先摇号

三口之家住60平方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⑸ 哈尔滨市保障房和房屋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⑹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标准如下: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3、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凡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212元)。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五)规定还明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4、规定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5、符合条件的市民家庭可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申报类别。

⑺ 哈尔滨市公租房有什么规定

哈尔滨市的公租房是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来执行的。

一、根据《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二、第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7)哈尔滨市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1、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2、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

3、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所依据的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4、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⑻ 哈尔滨市廉租房解困房怎么申请

政策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1、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三)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公布的当年住房标准的。
本条前款(三)项所列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市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2、申请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三)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批准。
3、经批准后即进入轮候或者摇号
第十三条对已取得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资格的,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排序先后办理;无法确定排序先后的,可以采用摇号的方式排序。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廉租住房办事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给予变更登记。
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置的,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⑼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名下有无住房需要什么手续

查询个人房产信息没有特殊需求。
1、须在正常工作日。
2、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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