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天津住房保障网限价房

天津住房保障网限价房

发布时间:2020-11-26 14:22:39

1. 天津的限价房现在是只能卖给有限价房证的吗

新通告发布之后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回,今后不再发答放购买资格证明,改为发放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已经核发的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二是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进行购买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会注销购房资格,终止办理购房手续;

三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如果转让,只能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售价的80%。


2. 天津办理限价房的条件和手续是什么我在河西区

你去 天津住房保障网看看具体的办理方法,男妖25岁以上才能申请!
你现在还不行吧

3. 天津排卡摇号的房是限价房吗还有天津限价房的购买标准是什么麻烦回答一下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相关条件汇总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本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 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其它申请要求
1.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条件,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个人财产低于13万元(含),且名下无私产住房也未承租公有住房可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2.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3.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5. 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满1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证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关于户籍认定
二、关于户籍认定
本市非农业户籍包括非农业常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但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原则上以其居民户口簿为准。
三、关于家庭成员认定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确定。对成年(年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四、关于住房认定
(一)申请家庭住房包括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私产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以及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及自建房。公有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与房屋产权单位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以及与房屋产权单位形成事实租赁的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作认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到申请之日超过3年的(以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为准),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4. 天津限价房的在售情况是怎样的呢

因为具体情况涉及到您限价房证的申请细节等,我这边把具体情况发送给您,内容如下


方便群众选购,现将在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予以公布88908890。


佳和华庭项目 位于西青区津港公路大寺新家园内,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开发单位为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83982977、83982987。


房信彩虹城位于西青区大寺新家园内,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开发单位为天津市信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位于河西区通达尚城底商16号增7号-增8号59192222。


美震瑞景时代位于北辰区双青新家园内,总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开发单位为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86956666、27738888。


华城浩苑(荣欢园、荣畅园、荣业园)位于北辰区双青新家园内,总建筑面积约107万平方米,开发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3257222、23256222。


5. 天津市限价房如何申请需要那些手续

一、什么是限价商品住房?

答:限价商品住房是住房保障政策的一种,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对住房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户型比例及单套面积等进行限定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比测定价格之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二、限价商品住房户型和面积是怎样的?

答: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男性25岁以上单身,女性23岁以上单身

(三)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申请家庭原则上应为2人(含)以上家庭。单人户申请须为年龄超过30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

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四、到哪去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六、如何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答: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贷款吗?

答: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手续与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一样。

八、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上市交易有什么规定?

答: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即可上市转让。交易税费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标准相同。

九、目前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都有哪些?

目前已确定7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具体如下:

昆俞北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东至规划海渺路,南至规划满江东路,西至祁连路,北至外环线,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19.09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运河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西青区,该项目东至规划福姜路,南至规划凯安道,西至规划盛姜路,北至公路工程总公司、赫泰制药公司,建筑面积约10.08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红旗农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北辰区,该项目东至规划姚江东路,南至规划汾河道,西至规划姚江路,北至规划淮河南道,建筑面积约17.45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贵庄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四至为:东至规划雪山路,南至规划青岚山道,西至规划柳岚路,北至规划天柳道。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17.16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待定。

津滨大道南侧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该项目东至登州南路,南至方山道,西至贵莲南路,北至海昆道,建筑面积约12.64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待定。

华明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华明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杨北公路,南至津汉快速路,东至环外快速路,西至赤海路,建筑面积32.1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

双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津南区双港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梨双路,南至南边界路,东至主干路,西至津港高速公路,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 市国土房管局房改处
业务分类: 房管类
作者: 吴梅 王玮

6. 天津市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哪些区别

(1)性质不同
限价房是保障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利益的,它是一种普通的商回品住房,是一种介于经济适用房和商答品房之间的混合体。
(2)审核的标准不同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都有不同的审核标准,针对这套标准,审核人的家庭结构、资产、收入情况等都属于审核范围。
(3)房价不同
限价房顾名思义,对房屋的价格有一定限制。它与经济适用房不同,限价房是政府规定的价格,开发商不可以任意调价。一般来说,限价房的成本略高于经济适用房。通常,同地段的房子,限价房价格要比经济适用房贵一些,因此限价房面向的人群大多属于中档人群。
(4)套型面积不同
限价房之所以被称作两限房是因为它是限价和限套型(面积)的。这点国家并没有统一硬性标准,根据各地政府政策不同限制也不一样。
(5)转让条件不同
经济适用房要购买了五年后才可以上市交易,且上市后差价的70%收益归政府所有,同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限价房也是五年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只是除去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只要给政府35%其产权属性也是商品房产权。

7. 天津市限价房申请过了之后,怎么看摇号结果

天津住房保障网上会公布信息和结果。

8. 天津限价房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3.出现不符合承租蓝白领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9. 天津如何购买限价房

照本宣科给你念没意思,我要分
我具体回答你的问题
购买限价商品房,必须是天津市户口,男25岁 女23岁未婚 名下无房可以申请个人户!
家庭户申请必须是住宅小于60平米!
鉴于你年龄不够,家庭面积大,你现在所谓的特殊手段就只有一条:婚后无房!
你结婚了,夫妻二人名下无房,可以申请限价商品房!
这是最安全稳妥,最合乎办法的办法了
不然你就等到年满25或者23岁也可以购买!

阅读全文

与天津住房保障网限价房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