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2010年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㈡ 中国的住房改革历史。
1、社会主义探索时期
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
2、一次房改时期
时区跨度集中在1980年至2001年,1980—1986年,理论准备和售公房阶段;1986—1991年,提租补贴阶段;1991—1993年,以售带租和公积金试点阶段。
1993—1998年7月,房改深化、配套改革与艰难探索阶段;1998年7月至2001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面展开、新住房制度初建阶段。
3、二次房改阶段
以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为历史分界点,这里将2003—2011年作为二次房改前期,这时期围绕理念、机构与职能范畴的保障房制度建设加快,直接促进保障房建设规模空前,大步迈向与商品房相协调的格局。
(2)全国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因而,要处理好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由于市场配置的对象是商品房,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类别是保障房,因而,该制度在本质上也可概括为商品房与保障房相协调的住房制度,即“两房协调”的新住房制度。
完善的住房新体制或新住房体制的模式,应该就是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两房协调的住房体制。它的建立,将为促进住房体系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深层持久的制度动力。
㈢ 未来5年,中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多少套啊
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信息显示,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㈣ 怎么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4)全国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特征:
一、保障性。
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政策支持性。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
三、租赁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
四、专业性。
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租房
㈤ 2017年全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有没有
首先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单位家庭员仅包括配偶及未
27岁父母离异没再婚证明均单身情况说三三家庭
知道没看懂
三应申请条件均符合申请套
2013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四表合:4月19号管申请申请类型保障性住房均按照公租房宽标准准入填写保障性住房核定表期根据情况细等待两限房经适房程先入住公租房进行度
准入条件:
申请必须满18周岁
家庭员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收入超10万
家庭员均住房面积超15平
三内卖房离异现象
两限房条件:
家庭员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收入超8.8万
家庭员均住房面积超15平
三内卖房离异现象
家庭总资产超57万
父母名义申请两限房经适房期房贷款由替贷般银行都业务
懂追问望采纳~
㈥ 中国的房价一天比一天高。我们普通老百姓什么时候才能有自己的房子啊。房价什么时候可以下降啊
要问房地产的答案,可以问我,绝对有理的解释,请耐心看完。
房地产那些事儿,如果就事论事的说,是很模糊的,所以我想从头到尾,给你一个详细的解释,以便于你能从根本上读懂中国房价。
第一、什么是房。
房分两种,第一种是保障性住房;第二种是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用国家的土地,建造的房屋,一般又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屋、棚改房等等。居住人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居住价格也相对便宜,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一般国家设定为当地人均年收入的六倍,但是不能转卖,要卖也是能原价卖还给政府。保障房的建设,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这也是一个正常政府的基本义务(保证公民的衣食住行教育)。
商品房则是另外一种概念,商品房的所有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在中国例外,是土地使用权),私人房屋及私人土地的升值后带来的财富也由个人拥有(产生财富后纳的税称之为房产税),所以,商品房是一种典型的金融产品,是一种很正常的投资渠道。
第二、一般国家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之间的关系。
刚才我提到了房产税,没错房产税正是连接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之间的关键点。
政府为了达到居者有其所的目标,就必须为中、下产阶级的人建造保障房,(首先给你住的地方,然后再由你自己决定,是要多努力赚钱买商品房,还是赚多少花多少潇洒走一生,你自己决定)那么政府造保障房的资金怎么来?当然是房产税了!
那么什么是房产税呢?可以这么理解,商品房的所有者,因土地的增值,而得到的利润当中,缴纳部分的税。
而缴纳房产税本身不会对商品房的所有者带来任何不利的影响,因为土地增值了,有钱赚了才达到纳税的标准,所以商品房的所有者会很愿意纳税给政府,而政府索取了房产税后,就有这个资金去建造保障房。所以,在一般国家的一般情况下,保障房和商品房是个共生的关系,商品房的价格越高,保障房的建设就越完善,而且还不单单收益的是保障房的建设,房产税还被用于地方治安和教育事业。所以毫不夸张的说,合理的征收房产税,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居住环境。
但是这是一般的情况,中国情况特殊,是不适合房产税的,我之后会详细解释
第三、中国房地产的现状和形成原因。
刚才说道保障房和商品房是个共生关系,然而在中国则比较特殊,不同的国家,保障房和商品房的比例各有不同,有的是8:2的比例,有的是9:1、7:3,但是有个基本点,就是先有保障房的前提,然后有商品房的市场,但是中国却是相反的,1:9,也就是保障房比例是1,商品房是9。
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的保障房会那么的少呢?
我们应该都记得,现在的80后,小时候和父母居住的房子,很多都是单位里分的。这个分的房子,就是保障房,在我们小时候,保障房的占比足有90%。但是现在基本上都没有了。为什么呢?
那要从98年说起!
中国在98年后,由于改革开放发展所带来的影响(这里可以详细查阅网络:下岗),下岗危机到达最高峰,失业率高,就业率低,当时政府想到的办法,就是停止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增加商品房的建设,然后让原本应该买保障性住房的老百姓自己掏钱去买商品房,政府拿了土地出让金后,再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把城市美化好后,再进行招商引资。而在建设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众多就业岗位,就业问题得到缓解,就业率得到报障后,周边行业(比如钢筋水泥)就得到发展,就业人数多了,零售业生意就好做了,中国经济就得到了喘息的时间。然而这样,必然会产生住房问题。
由于保障房的建设停滞了,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则日益凸显,而商品房也是一个金融产品,将一个金融产品赋予强大的刚性需求,其结果是非常恐怖的。我刚才说过了,商品房本身就是一个金融产品,不同于炒绿豆,炒大蒜,绿豆大蒜属于民生食品,炒作这东西是犯法的,属于违反“反垄断法”,抓住要坐牢的,但是商品房本来就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作用本来就是包含了投资用途,炒房虽然不合情,但是却合理合法。恰好有正值80后年轻人到了成家立业的年纪,对于房屋的需求越发的大,故此在近年来,房价来了个大爆发。
所以,从对房地产问题的起因看来,形成今天房地产问题的根本,就在于保障房的建设没有到位,中国虽然经历了下岗危机,拿房地产来饮鸩止渴也是无可奈何,但是近年来政府的拿土地来吃饭的政策,本人觉得非常的不合理。
第四、中国房价的助长势力——国有垄断企业
刚才说到房价高的原因是金融产品注入了强大的硬性需求,而硬性需求的来源在于糟糕的就业率,国家放弃保障房的建设目的也在于此。故此,追根究底,就在于就业率。
所以,解决高房价的的根本,就在于如何提高就业率。而以目前的形式看来,恐怕不容乐观。
中国主要的就业岗位提供者,就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生存处境极为堪忧。中国的民营企业提供了中国几乎90%的岗位,却在外资企业和国营事业单位两头大鳄的夹缝中生存。
能源、信息、矿业,这些代表着工业革命的行业,全部由国营单位垄断,更要命的是,这些垄断企业所垄断的是老百姓必须消费的领域,不但垄断,他还创汇、最求利润。在国外,是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只有民营企业和政府机构。而政府机构是完全非营利的。而我们的事业单位非但盈利,他甚至还介入了中国房地产。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开放了垄断企业,会是什么情况、
首先就是大量的民营资本投入,大量的投资者投入的结果,就是企业数量大幅度增加,企业增加了,从业人员就会增加,而且老百姓的消费会大量降低,目前我们的油价属于世界领先水平,宽带、水电、通信等都属于世界领先水平。所以开放垄断市场,是属于一举三得的行为。去年因为调控,部分的房地产资金离开了房地产,寻求别的投资途径,但是由于垄断企业过于强势,实体经济不景气,最后这些资金还是回到了房地产。所以开放房地产是我们国家的当务之急。而我们的民营企业有了好的生存空间,利润也会提高,民营企业有了利润,国民收入自然提高,而且民营企业也会有足够的研究经费,企业的技术水平也会得到提高,这也会提高中国民营企业与外企的竞争力。
第五、目前的调控和房产税根本不可能解决中国房价问题
很多经济学者和老百姓都呼吁国家调控,已经房产税的出台,个人觉得在现阶段,不管是调控也好,房产税也好,都不可能解决问题,只是欲盖弥彰。
刚才我提到了,高房价的来源在于糟糕的就业率,而糟糕的就业率则来源于市场的不景气、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狭窄。所以调控和房产税最多能缓解房价的表面现象,无法治根治本。
而在目前我们国家施行房产税更是无稽之谈。
我有四大理由反对中国在现阶段施行房产税
理由一、政策只堵不疏。我刚才说了,导致高房价的原因,在于经济的恶化,企业的生存空间狭窄照成。而治理房价,不管是最近宣扬的“中国式的房产税”还是之前的限购令,都是属于大禹治水的“堵”的过程,而事实证明,去年把房地产的“热钱”通过调控政策赶出房地产后,由于缺乏可靠的投资项目,热钱经过一番周折后,又回到了房地产,可见是有堵无疏!所以,在现在的环境下,房产税的出台,根本无法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因为这是属于治标不治本,况且房产税还有击垮中国经济的风险!
理由二、开征房产税,无房一族未必得到实惠,开征未必有实效。
这个理由应该是很充分的,事实上有房一族,在买房的时候就已经纳税了,而且纳的税还很高,也是房产税,再征收等于是重复交税,而发改委明文规定,土地出让金有10%是必须用于保障房建设,如果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再加上房屋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的(预计4年时间就可以满足3亿人的住房问题),但是从去年看来,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造廉租房的目标没有一个地方是达标的,可见地方政府对政策的抵制程度。
那么就很容易分析了,如果是没钱造保障房,你收税,为了平衡财富分配,那还算个理由,问题是有钱不造,不去督促地方政府,反而跑来增加赋税,这合理吗?老百姓已经面对了极大的生活压力,生活成本不断提高,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而且中国本来就是赋税最重的国家,几乎没有之一,我想请问,再加税,老百姓吃得消吗?你增税,有没有考虑过在别的地方减税呢??
理由三、加速社会矛盾。有房一族和无方一族会因为房产税的问题产生对立。
理由4:房产税容易导致中国经济滞涨。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第一、银行系统很有可能奔溃。
第二、中产阶级直接被打回成低收入阶级,一个国家的支柱,往往不是那些富翁,而是中间的中产阶级,一个国家是否强盛,同样也是看中产阶级人数的占比,如果房产硬着陆,就等于摧毁了中产阶级,
第三、中产阶级被摧毁,会连带各行各业。那些针对中产阶级为消费群体的商家,将不可避免的收到牵连,然后继续蔓延到其他的各行各业。从此,金融危机开始!
我觉得中国如果有房产税,那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因为房屋价值中的大部分是土地,我请问中国有谁个人的房子是有土地所有权的?没有的,全是土地使用权,既然土地都是国家的,那地方政府怎么可以上你家去征国家所有物——土地的税?再打个比方,在别的国家,老百姓房子下面发现了石油,那是属于个人的,在中国,就请你配合国家法律条款搬家吧!
最后,回到你的问题
之前的回答,我们已经了解到,高房价的来源在于糟糕的经济环境,以及必须开放垄断企业的解决方案,那么我们就回到你的问题。
首先你想要拥有房子,你得明确你想拥有的是什么房子,如果你事业有成,但是却买不起几万一平方的商品房,那你确实是应该抱怨政府,正是政府没有工作到位,才导致了你本该有条件购买商品房却买不起,如果你的收入在同一个城市里不是很理想,那就应该把希望寄托在政府建造保障房上。个人觉得,如果政府有一天决定从根本上入手去解决房地产问题。你的住的问题就应该会得到解决,至于调控和房产税,我建议你不要把希望寄托在这个上面。
㈦ 2011年国家经济形势及房地产有关政策
一、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调控重要事件
(一)1月16日,天津启动“十二五”保障房建设规划
1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召开,表示“十二五”期间,天津将新建40万套保障性住房。比“十一五”时期增长20%,其中,2011年,天津将全面实施“建设三种住房、发放三种补贴”规划,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全年将新建保障性住房1200万平方米、19万套,向8.5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更好地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1月17日,银监会召开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强调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1月17日,银监会召开召开2011年工作会议,强调2011年将重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大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对平台贷款,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并按照既定部署加快存量分类处置。要落实贷款“三查”,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及其责任的督查。会议指出,对房地产领域风险,要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继续认真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并表管理,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原则,防范“不当销售”,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
(三)1月20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四)1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将严控东西城旧城区新增住宅项目
1月24日,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表示2011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将安排347亿元,同比增长9%,超过半数投向郊区。严格控制东西城旧城区新增住宅开发项目及大型公建项目,要促进新城居住、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协调发展。政府财政投资重点向轨道交通建设、核心区交通缓解、重点新城和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保障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
(五)1月25日,合肥颁布实施“限购令”
1月25日,合肥首部住房限购令正式出台。即日起,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居民家庭,只能在合肥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效期为一年。但对于新购多少商铺没有限制。也由此拉开了其他各地出台限购政策的大幕。
(六)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新“国八条”。要求:
1、各城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3、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4、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查商业银行差别化住房信贷违规行为。
5、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竞地单位和个人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6、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7、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价上涨幅度控制目标或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地区须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接受问责;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8、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1月28日,上海、重庆颁布房产税改革实施细则
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明确,对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即“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试点初期,暂以应税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市场交易单价低于上海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对于免征面积,方案明确,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方案规定,对包括存量及新增独栋别墅、新购的价格是重庆主城区均价2倍及以上高档公寓、三无人员(在渝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在渝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施行累进税率,即住房交易单价为重庆主城区房屋均价2—3倍的,税率为0.5%;单价为均价3—4倍的,税率为1%;单价在均价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八)2月9日,央行宣布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央行宣布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达到6.6%。
(九)2月16日,住建部同时给地方建设下达了日程表,要求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务必在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开工
2月16日,住建部同时给地方下达了建设日程表,今年建1000万套保障房。各地10月31日前须全部开工,否则地方行政领导将遭降级、免职等处罚(相比2010年的580万套建设任务,今年的保障房建设指标足足增加了72%),1月下旬,已经初步将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分配到各省级政府,而下周省级政府要与住建部签订目标责任书。
(十)2月17日,“新国八条”北京实施细则出台,又称京版“国十五条”
2月17日,北京发布了新的楼市调控细则,自2月18日(含)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对外地人实施 “5年纳税”的严格限购。对第三套房限购。
(十一)2月19日,上海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月19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十二)住建部与地方政府签订保障房责任书
自2月21日开始,住建部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各地方政府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当年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的严厉处罚。
(十三)2月24日,央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央行宣布自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达到19.5%。
(十四)2月25日,广州、海口等城市“新国八条”实施细则出台,进入限购令
广州、海口、长沙、三亚、郑州、太原、武汉、济南、浙江金华永康县等发布新的楼市调控实施细则,纷纷进入限购行列。据统计,截止目前已实施限购令城市包括:北京、深圳、厦门、上海、宁波、福州、杭州、南京、三亚、天津、海口、广州、大连、温州、苏州、舟山、兰州、金华永康、太原、郑州、武汉、昆明、南昌、济南。
(十五)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3月22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公开标示每套房屋的售价、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十六)3月25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十七)4月6日,住建部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住建部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0.40%上调至0.5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60%上调至2.8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50%上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00%上调至4.20%。
(十八)4月21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4月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十九)5月4日,国资委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倡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二十)5月 11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
5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该《公告》将各地上报计划汇总,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21.8万公顷,与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18.47万公顷)和实际供地量(12.63万公顷)相比,分别增加18%和72.6%,是前两年(2009—2010年)年均实际供地量(10.17万公顷)的两倍以上。
(二十一)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强调坚持并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同时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总的目的是为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障房用地管理要求,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到位
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严格规范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保障房用地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十三)5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月13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指出,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2011年我国将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定配建保障房面积”,“综合评标”等土地出让方式将被推广采用。
(二十四)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二十五)5月16日,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5月16日,北京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委、商委、国土局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支出从2011年6月1日起,就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防止开发企业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等五个方面的执行监管措施,严禁“商改住”等违规行为。
(二十六)5月18日,央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
(二十七)5月26日,国土部向各省国土部门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国土部5月26日向各省国土部门下发了 《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上报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异常交易地块。与之前相比,此次政策将县级城市也纳入监测范围,表明中央政府对可能出现的房价、地价上涨向县级市转移充满警惕。
(二十八)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6月9日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要求,只有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二、报告摘要
(一) 截止到2011年五月,市场形势:成交量回升,销售价格仍然坚挺
自各地限购令出台,已3个月有余,5月重点城市楼市成交量回升势头明显,尤其是一线城市,销售价格仍然坚挺。
(二) 土地调控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国土资源部成“调控先锋”,“香河违规征地调查”影响深远
5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包括供地计划、完善招拍挂制度、保障房用地供应、征地拆迁、价格异常地块监测范围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等多项相关政策,政策出台密集且涉足面广。另一方面,“香河违规征地调查”已涉及当地多名政府官员,包括县长、县国土局在内9名政府官员被撤职,调查涉及万科、绿地、万通等多家知名企业。
土地制度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之一。国土资源部一方面保供给,大幅扩大包括保障房用地在内的土地供应力度,另一方面又积极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这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征地制度改革涉及土地“同地同权”等更深层次的改革,“香河违规征地调查”的后续发展值得整个行业特别关注。
(三) 2011年保障房供地计划翻倍,商品房供地大幅增加
根据国土部《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21.8万公顷,与2010年计划和实际供应量相比分别增加18%和72.6%。其中,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全国计划供应7.74万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35.5%,与2010年实际供地 3.24万公顷相比,增加138.9%。此外,2011年商品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4.05万公顷,比2010 年实际供应增加51%,也超过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地量(10.17万公顷),是2005—2008年各类住宅用地平均供应量(5.4万公顷)的2.6倍。
(四)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整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定配建保障房面积”,“综合评标”等土地出让方式将被推广采用。
(五) 国家大力扶持保障房建设
5月3日,国资委发布《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深刻认识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目前,全国共有21家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中央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已有中冶集团、中国建筑、保利集团、招商局集团和中房集团等11家央企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
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各地有人推出了相应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 货币政策继续收紧:5月存准率再次上调 0.5个百分点
如之前所预测,五月央行再次上调存准率0.5个百分点,是自2010年1月起央行第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今年内第5次上调存准率,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上调至 21%。4月CPI上涨5.3%,比三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物价上涨虽得到初步遏制,但国内有关生产资料、劳动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存在,预计紧缩货币流动性仍会继续。由于存准率上调空间越来越小,加息将是央行管理通胀的一个重要手段。
(七) 未来展望: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有所增加,但调控力度不会放松
4月,M2增速放缓,四月CPI同比上涨5.3%,政策收紧的影响正逐渐显现,但通胀压力仍在相对高位,PMI指数经过3月短暂回升后,再次延续回落势头,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
受部分经济指标增速放缓的影响,相关各方对中央政府可能因此放松房地产调控的猜想不断出现。但从已披露的数据来看,通胀压力仍在相对高位。5月初央行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即认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形势较好,稳定物价和管好通胀预期是关键,要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把好流动性总闸门”。据此判断,短期内货币政策收紧的态势不会放松,继续加息和提高存准率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尽管房地产调控已起到一定效果,过去几个月房价上涨幅度得到明显抑制,部分城市出现下跌,但在大规模保障房入市之前,房价上涨预期依然较为强烈,中央不会冒然放松调控政策,针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政策也不会放松。中央政府将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巩固调控成果,以短期的阵痛换来行业长期的、健康的发展。否则,房地产市场隐藏的风险突然爆发,没有人是赢家。
㈧ 住建局是干什么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
以县住建局为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审批等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环境卫生规划。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职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工作,指导城镇燃气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职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项设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全国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㈨ 残疾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公租房申请条件大致分为三类人群,其分别是:
1、在本市具有五年以上的居民户籍,而且是属于收入中等偏下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在市用人单位工作,而且具有本科或者以上的学历,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家人或者直系亲属在市区住房自主能力低于标准规定并且本市没有房产的新大学生。
3、在市用人单位工作,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的职称、高级以上的职业证书、收入却低于规定标准,并且家人或者直系情书在市区住房自助能力低于标准规定、本市没有房产的人员。
(9)全国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㈩ 中国至今先后出台了哪些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具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1年 国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望采用!!!